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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ytheway

薄熙来案8月22日8:30在济南中院公开审理(图文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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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3-10-1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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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1: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薄熙来一再强调唐肖林作证时未 向检察机关办案机关说出倒卖汽车配额和倒卖 房子指标的事实,认为这是案件的核心事实, 公诉人认为这是薄熙来对受贿犯罪要件不了 解,这两个问题都不影响受贿犯罪构成,受贿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 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在本案当中,唐肖林向被 告人薄熙来提出的请托是请你帮忙找夏德仁省 长批汽车配额,这就是为唐肖林的请托,在此 基础上满足,然后夏德仁省长同意并签批,这 是前提。至于唐肖林是否将该指标进行倒卖, 不影响受贿罪构成。房子建成后唐肖林获利多 少,薄熙来是否知道也不影响受贿罪构成。

    被告人:我发表一点意见,就一句话。
    审判长:可以。
    被告人:即使公诉人不去询问唐肖林不告 诉薄熙来这些情节就能够认定薄熙来受贿的事 实。公诉人如果确认了这一点,我很满意。唐 肖林投机倒卖建房和汽车指标,隐瞒了我,然 后说我受贿,而且然后又说感谢我,这话无法 联系起来,不合曰常生活逻辑。
    辩护人: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否倒卖,自己 是否有问题,并不影响对薄熙来的定罪,这一 点我同意。但薄熙来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为, 这是很关键的。唐肖林收了 250万元,本身就 已犯罪,在此情况下他还做证,是不合适的。
    审判长:在质证过程中要围绕证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发表意见,至于这些证据 能否认定案件事实,以及能否认定被告人有 罪,何罪,以及罪轻罪重,本庭会给予充分时 间在辩论阶段发表意见,各方是否明白?
    均: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原 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姬巍的证言。见 侦查卷第13卷第28页。证实进口汽车配额的事 获利后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唐多次让其帮 忙兑换美元的事实。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国际公 司大连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宋振军在侦 查阶段有2份证言,见侦查卷第7卷第25-30
    页。

    主要证实以下二点:①2004年左右,唐 肖林称薄熙来当商务部长,让其从大连国际的 账外资金拿出5万人民币要给薄熙来表示一 下。其从账外资金给他5万,并以“付唐总香 港费用”记账,其向办案人员提供了该记账材 料;②2002年开车送唐肖林到沈阳,唐肖林单 独去见薄熙来。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深圳市华明 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是 其与大连国际公司唐肖林协商共同开发大连大 厦,双方在合作开发建设大连大厦过程中,唐 肖林和其约定由其公司付给他个人200万元人 民币好处费。2005年6、7月份,其给过唐肖林 1万美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 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些证据我都一无所知,而且 唐肖林自己讲他给我钱都是他自己一人所为, 没有其他人在场。因此背后的这些运作对于证 明我有罪,没有关系。实际上这都是外围一些 可有可无的东西。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姬巍的证言,我们希望 法庭注意,姬巍讲他拿到85万元人民币是杜世 岩2002年中下旬给的。对于宋振军的证言基本 是没有关系,也不可信,因为,第一,他说送 唐肖林去……,这与送钱没有关系,因为唐肖 林也没告诉我是什么钱。第二,关于5万人民 币唐肖林也讲是宋振军给了唐肖林,但宋振军 作证时说唐总香港消费5万元,这可能有几个5 万元,还可能有8万元、10万元,倒底哪个是 给薄熙来的?因此该证言没有可信性。对于张 文胜的证言,张文胜说的深圳大厦竣工是2005 年6月,并不是刚才公诉人说的2002年。而且 是在竣工后他给的这些钱。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庭巳 经听明白,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 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关于该事实薄谷开 来有1份证言及1份亲笔证词。
    主要内容:
    我和薄熙来在大连的家里、沈阳的家 里、商务部的家里、重庆的家里都有一个共用 保险柜,我们共用的保险柜只有一个,这个共 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能打开。
    当时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每年都回来 三次,每次走的时候都会从我和薄熙来共用的 保险柜里拿钱带到英国去花。我记得我从我和 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一共拿过三次钱。在沈 阳家里拿过5万美元,具体时间记不太清了,
    但应该是2002年或2003年,因为2004年薄熙 来就调到商务部工作了。
    2004年下半年,从北京家里与薄熙来共 用的保险柜里拿过一次人民币,有几万人民 币,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在北京东城区新开路71号的家里拿过两 次,一次是几万元人民币,一次是8万美元, 拿走8万美元的时间我记得比较清楚,是在 2005年下半年,我从保险柜里拿走的美元都是 百元面额的。
    这些钱是薄熙来放进去的,因为这是我 们两个人共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才能 打开,别人是打不开的。我把这些美元都陆续 带到英国,用在我和瓜瓜在英国的开销了。我 拿走的人民币也被我陆陆续续花了,用在我们 的开销上。
    我们家在大连有一个保险柜放在书房 内,是我和薄熙来共用的。调到沈阳工作后, 一起把保险柜搬到了沈阳家中的书房内,后继 续搬到了北京家中的书房内。柜中存放过美元 和人民币。这些钱我每次出国都会带一些。我 曾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从中取出过5万美 元、8万美元和几万人民币。除了随身带去的 部分,余下的存入我在中国银行的两张信用卡 中。从保险柜内拿走的钱都在国外生活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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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1: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 有异议?
    被告人:我觉得谷开来的证言非常滑稽、 非常可笑,因为我举例来说,在北京,谷开来 的证言并没有说是我将5万人民币、8万美元我 收了,放在柜子里,你来用,我并没有跟她 说,如果说从柜子里拿走这些钱,她怎么说我 往里放的5万、8万美金?第二共用的保险柜里 面,人民币也好美元也好,并不只5万元美 元、8万美元,人民币有几十万,她拿走的那 些钱她怎么能就知道是我放进去的5万元人民 币呢?再有,那里面也不是8万美元,在中纪 委查我的时候,她有什么证明说是我放进去的 8万美元她给拿走了,而且怎么能够那么准确 的判断就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谷开来就在 我们71号房另外一个巨大的保险柜里放着很多 钱,大大高于这8万美元和大大高于这5万元人 民币。
    审判长:你首先要发表公诉人刚才的证据 你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谷开来所具备的钱远远高于5万 美元、8万美元、5万元人民币,她有那么低级 在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面每次花的干干净净? 我觉得不合常理,而且事实上她的钱远远超也 这个数字。而且她对那么大笔钱都说不清楚, 怎么能可能把5、8、5说得那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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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1: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我们对谷开来作证能力提出 质疑,谷开来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第二按照 在案的证据显示其有精神障碍,这样一个精神 状态的人能否作证,作证时是否清醒不得而 知,这些证据能否可信,都值得怀疑。谷开来 的证言均不可信,理由是第一谷开来不应该这 么巧就记得这三次拿钱,大致的时间也能对得 上,数额大致也能对得上,如果没有谷开来的 证言,光唐肖林和薄熙来两个人,我认为还可 以再推敲,谷开来是2000年去的英国,其出国 前一直作律师,其当时的人民币至少有4000 万,就是到2002年的时候谷开来有这么多钱, 有这么多钱,其单纯就记得这5万人民币、8万 美元,这实际上是不可想象的,这不符合一般 人的逻辑推理。第二点刚才被告人也讲,他们 共用一个保险柜,而谷开来有很多的钱,这个 保险柜里只薄熙来往里放钱吗?谷开来会不会 是不是也往里放钱?怎么有判断她拿出来钱全 是薄熙来进去的?她说我带到了境外,我们国 家对境外的带外汇是有限制的,每个人每次出 国只能带5000,大家可以设想一下,2002年的 时候5万美元要带5年,带到境外要带到2007 年,她怎么能够说到那里一看有5万美元?她 讲把将钱分别存在银行卡,办案人员到相关银 行的钱打出来了,在谷开来的相关银行卡的当 中,没有任何一个涉案钱款相吻合的证据。谷 开来其没有作证能力,谷开来说的全部的话都 是假的。
    辩护人:因为杜世岩的证言可以证明,时 间可以断定一定是2008年9月中下旬以后,唐 肖林送钱是在被告人住的沈阳的友谊宾馆,被 告人薄熙来在友谊宾馆住的时间是2002年6月 份,也就是说到了 2002年9月份被告没在友谊 宾馆,那么唐肖林说的这次见面是不存在的。 还有,唐肖林说当时送钱的时间薄瓜瓜也在 家,但现在我们的案子中没有薄瓜瓜出入境的 记录,但是有谷开来的出入境记录,我们对了 一下,2人出入境的时间是一致的,但薄瓜瓜 早于9月份就到英国上学了,所以9月份下旬薄 瓜瓜不可能在家,所以说唐肖林看在薄瓜瓜在 家是不正确的。还有,薄谷开来9月1曰就出国 了,直到11月5曰才回来,不可能去拿这5万美 元,所以,关于这5万美元的证言不可靠,唐 肖林在说假话。还有,关于5万元人民币的事 实,这个事情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对于宋振 军的证言,说在香港消费的事,但该证人对到 底消费在哪,是没有证言证实。另外,对于 2004年5、6月份5万元人民币,这个事没有任 何谋利的事项。关于8万美元的证言不可信, 因为8万美元的证据,唐肖林几次笔录都说是 在2005年8、9月份送的,但是在录像中,他说 的是4、5月份,但这件事情是有证人是张文胜 证实的,刚才讲唐肖林8万美元,张文胜给了 他1万美元,张文胜说的很清楚,是在2005年6 月份后他给唐肖林的,但唐肖林给被告人送这 个钱绝对不可能早于2005年6月份,只能是在 2005年6月以后,那么对于唐肖林说的这个事 件是有矛盾的。

    公诉人:辩护人说到证人谷开来精神上有 问题,而认为她的证言是非法的,公诉人认为 不成立。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的相关作证条 件,谷开来作证时是2013年3月作证,当时她 巳在服刑,根据其精神鉴定,结论是她控制能 力减弱,但不能证明其的思维和证明能力减 弱,且她在作证时巳经消除了导致其控制能力 减弱的条件,辩护人认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 不能作证不能成立。辩护人还讲谷开来证言内 容不真实,谷开来的证言是很清楚的,她说到 她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只有这一个,且这个 保险柜被告人当庭予以认可,且这个保险柜随 着薄熙来工作调动一直搬迁最终到北京,在这 种两人知情的前提下,薄谷开来从中拿这钱证 实是薄熙来的钱是很正常,只有他们2人能打 开的前提下,她的证言是真实的,至于辩护人 说薄谷开来曾为律师,很有钱,即使是她挣钱 再多,这也不能说她这3次她没有拿钱,关于 辩护人称唐肖林证言不可信的问题,公诉人认 为不能成立,对于5万元送钱的地点问题,唐 肖林多次证实是送到被告人沈阳的家,其中是 有一次提到是送到被告人住在友谊宾馆的住 所,公诉人又为此再次和唐肖林进行了核实, 唐肖林说之前说的友谊宾馆是其的口误,且还 有大量证据能证实薄熙来家庭搬迁是2002年6 月份搬到沈阳,所以说,唐肖林的证言对具体 时间地点的个别的差异已进行了纠正,2005年 8、9月份送8万美元的问题,录像中唐肖林说 时间他也记不清了,我们认为这也符合记忆的 规律,还有,谷开来在证言中讲到2002年或者 是2003年在家里拿了 5万美元,所以辩护人以 此来否定谷开来的证言也是不客观的。对于宋 振军证言的怀疑,认为到香港消费的钱是其他 的钱,需要强调的是宋振军的证言能够印证唐 肖林的这一说法,从账单上可以证明给他拿了 这5万元人民币的,不能得出被告人猜疑的这 笔钱就是其他的钱。综上,唐肖林证言是可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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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1: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诉人就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庭审现场】
    被告人:我补充一两点,第一个,刚才 公诉人讲唐肖林讲友谊宾馆、市府大院他是口 误记错了,这是不可能的。沈阳的友谊宾馆是 别墅区,而省政府我的家是宿舍单元五六层 楼,这个都能记错,那五万八万怎么能记得那 么清楚?第二个,刚才讲到我们有一个共用的 保险柜,随着我的工作的搬迁不断的移动,这 不是事实的,我现在的保险柜就有六七个,这 个情况搞错了。再有一个,说唐肖林跟宋广仁 打过招呼,这个钱给薄熙来的。如果这也算证 据,那任何行贿的人在行贿前找个人,打个招 呼,这个钱我给某某人,然后他贪了,这也可 以成为证据了。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无新意见?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称薄谷开来的精神 状态完全可以作证,我们质疑会不会导致她的 记忆力减弱。第二,公诉人说原因巳消除了, 但不知道消除的原因和方法。我们也提供了很 多客观的证据,证明这些钱没有。还有两个具 体的事实,一个是送钱的地点友谊宾馆,公诉 人称唐肖林是口误,但笔录里没有这个记录, 没有记录纠正这个,对于8万美元的送钱时 间,他说记不清了,但刚才录像中说2005年 4、5月份,而其它的证言他又说8、9月份。最 后,关于宋振军的证言,我认为我们的怀疑是 完全合理的。
    我不同意公诉人说控制力减弱并不影响 证言真实性,一个人在容易激动的情况下完全 可能信口胡说。随后我们有证据证明薄谷开来 有多次说谎的习惯,所以不能说控制力减弱对 证言没有影响。公诉人称现在巳经完全好了, 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在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 巳经痊愈。薄谷开来虽证明说先后三次在保险 柜里拿过钱,但侦查人员从来没有问过她是不 是往保险柜里放过钱。换句话说,如果薄谷开 来往里面放过钱,那就无法证明他拿出来的钱 到底是薄熙来放进去的还是薄谷开来本人放进 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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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2: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 据,由相关书证组成。
    出示证人宋振军提供的记载“2004 年6月,付唐总香港费用,50000元”的账外资 金记账页,第7卷第32页。出示2002年7月1曰至2002年12月31 曰,美元外汇牌价表,见侦查卷第7卷第35-41 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 827^ 66。出示2005年7月1曰至2005年12月31 曰外汇牌价表,第7卷第42-57页,证实美元兑 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07,02。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 有异议?
    被告人:我不了解这些事。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对此我们不了解。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 该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 词、自书材料。
    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 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 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 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 述节录。被告人薄熙来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 供述对三次收受唐肖林贿赂5万美元、人民币5 万元及8万美元的事实予以承认,且内容基本 一致,见侦查卷第3卷第71、90页、审查起诉 卷第20页,公诉人仅宣读其2012年7月26曰自 书材料节录。
    我应向组织交代的是,我的孩子薄瓜瓜从 中学时代就到英国读书,我妻子谷开来去“陪 读”。唐肖林就以他母子俩在国外日常生活之 需为由,曾先后两次送钱,一次是2002年在我 沈阳的家里,送了五万美元,钱交给了开来。 一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送了八万美 元,钱拿回了家,放在了家里我和谷开来公用 的一个保险柜里。
    此外,2004年,我刚到商务部工作时,唐 肖林曾专程去办公室看望我,并捎去了五万元 人民币,说是“添些文具”。钱我拿回了家,也放在那个共用的保险柜里。这八万美元和五万元人民币,我跟开来打 了招呼,未说明来源,让她需要时自取。以后 她告我,为瓜瓜曾动用过保险柜里的钱。唐肖林还多次从深圳、香港给我捎过办公 用品、护发素、小电器、玩具等。
    过去三十多年,我内心的原则是拒收钱款 的。但因唐肖林是我在“文革”患难时相处多 年的工友;其父又是老华北局的干部,有个老 感情;我就思想麻痹,放松了自己,十分后 悔!向组织诚挚地悔过!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为了保证这个案 件审理的连续性,所以也希望你和我们一样,都能坚持一下。
    被告人:行,没问题。我觉得审判长的主 持给我一种公平正义的感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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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2: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 有异议?
    被告人:对唐肖林问题,7月26曰在中央 纪委审查我的期间我写的笔录,的确有这回 事。庭前会议上我巳经把情况都陈述了,理 由: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力的情况下写的。第 二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
    被告人:当时,我考虑到大势所趋,无可 挽回。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表示拿两个大 单,一个是唐肖林和一个是徐明。
    审判长:辩护人讲。
    辩护人:被告人讲其在中纪委谈话期间和 侦查阶段受到了压力,并且被诱导,他自己已 经讲了一些情况,同时他也给了我们一些在侦 查阶段每次提审后的过程有记录,实际上也能 印证他讲的一些情况,在此之前我们也提请法 庭调取从中纪委的谈话录音和侦查阶段的录音 录像,这些证据也能印证被告人的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答辩?

    公诉人:有。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依 法指控犯罪,出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目的是 要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刚才 的质证中薄熙来提出在中纪委期间其自书及供 认在受到了压力下进行的。这一点在庭前会议 当中,公诉人巳经向合议庭、被告人及辩护人 提出了辩解,既然被告人在今天的法庭提出此 问题,那么我也再次说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 薄熙来犯罪事实使用的证据是被告的自书材 料,以及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材料以及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询问笔录,根据刑 诉法第54条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 解释第95条的规定,在本案当中,经过公诉人 的依法审查,不管是中纪委的办案机关还是检 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依法依规 严格文明,那么在庭前会议上被告人对中纪委 的办案人员也是给予了充分的认可,说中纪委 的办案人员大多是文明理性平和的,在整个谈 话过程中也体现了这样一种状态。这些说法都 在庭前会议记录为证。我们的办案是严格的依 法的。

    第二点被告人自书材料,在7月26曰及 检察机关10月25曰被告人对自己收受唐肖林的 贿赂的事实及收受徐明贿赂的事实都写了自书 材料,大家应当知道自书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 写,没有办案人员在场。

    公诉人:关于收受徐明贿赂事实,被告人 当时是都写了自书材料的,且没有办案人在 场,当时的材料是被告人自由意志的发挥,且 自书材料在没有办案人在场的情况下也就没有 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被告人当时可以选择写或 不写,既然选择了写就应当对自己所写的内容 负有应当承担的责任,负有对这份材料真实性 的责任,按照被告人刚才说的其是被迫所写、 诱导所写的辩解,试想,被告是有着多年从政 经历的国家高级干部,如没有起诉书指控的事 实的话被告人是应当坚持原则的,应不写才 对,从刚才公诉人所说的材料形成的过程,反 映了是被告人自愿写的,没有受到逼迫。刚才 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也出具了大量证据,包 括证言书证,足以印证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被告人的自 书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在今天法庭 上推翻了原来在中纪委阶段、检察机关、侦查 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且被告人在今天有证据 证明的情况下当庭翻供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相 关规定,应当釆信其庭前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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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2: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人:中纪委对我审查阶段,专案组多 数人是文明理性的,给我吃住挺好,伙食不 错,有医疗保障,多数同志文明礼貌,但这种 情况并不排除刚才我所说精神的压力,这些精 神压力都是客观存在的。我自书或者笔录中, 我不是一个完人,也不是一个意志坚强的人, 我愿意为此承担责任,但我有罪无罪的基本事 实我是要说的。刚才公诉人说我推翻了原来的 指控我认为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即使在去年 我还在接受审查时,对徐明和唐肖林的事,我 觉得专案组要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时,我当时 就已向相关人员表示过不同意,公诉人刚才当 庭说我翻供,我认为是不客观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巳经明确规 定“严禁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 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威胁和引诱获得的证据 是不合法的,也不应当釆信。刚才公诉人说因 为是自述材料,所以是真实的,你应当负责。 这个逻辑关系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自述材料有 真心的,有由衷也有违心的,如果违心的也推 定为真实的,就要他负责任的话,这种逻辑是 说不通的。刚才讲的“当庭推翻自己的供述, 如果有其他证据证实的话,仍然以之前的供述 为准。”这个法律规定本身是没有错误的,但 如果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与之前的供述之间有冲 突,或者按公诉人的说法是当庭推翻了以前的 供述。那同样,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当 庭供述是真实的,那当庭的供述也应当作为证 据予以釆信。

    审判长:各方意见本庭巳听明白,尤其本 庭充分注意到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能 否采信发表的意见,合议庭下一步将对这一部 分专门进行研究,对此证据能否采信做出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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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2: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庭审现场】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 到庭。
    审判长: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 收受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财物折合人民币 共计2068,1141万元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 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 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这段指控是完全不实的,他涉及 到两个部分,一个是说徐明对我儿子薄瓜瓜有 所资助,我知道他们的关系不错,谷开来、徐 明、薄瓜瓜都未向我提过这方面的事。法国尼 斯的房产我完全不知情,整个过程完全是虚构 的,我对这2000多万元,自始至终我也没有承 认过。至于说对瓜瓜学习上的资助我不知情, 谷开来仅仅是提到过徐明对瓜瓜不错,也就如 此而已。瓜瓜从来没给我提过,徐明更没有提 过。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没有讯问?
    公诉人:有。被告人,你认识徐明吗?
    被告人:认识。大概得到九十年代末认识 的,当时徐明开了实德公司,我认识徐明时任 大连市的市长。我与徐明认识以后,徐明与谷 开来关系密切,与我的关系一般化。
    公诉人:对起诉书中陈述的你对徐明的帮 助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这需要具体分析,我都是公事公 办,没有任何个人私利在里面。在收购万达足 球倶乐部的事情上,我不记得徐明找过我,谷 开来向我提过俱乐部的事,但不是最先提的, 好多人都向我提过,但谷开来只是其中之一。 大连是大连市民引以为豪的足球城,大连队在 联赛中多次夺冠军,万达董事长王健林原来主 持这个球队,其主动向市政府提出要把足球队 出让。大连市民对足球充满梦想,这时王健林 率先与徐明说将球队转给他,还有一些人对我 提过这个事并且鼓动我,包括谷开来对我提到 过这个事。
    公诉人:收购倶乐部后实德集团有何利益?
    被告人:具体得到什么利益我不清楚,但 得到冠军大连市民会称赞他们,如果没有能力 得到冠军那就更赔钱。
    公诉人:薄谷开来有无给你提到过直升飞 球的事?
    被告人:模糊印象中谷开来给我说过这件 事,这个球核心问题也是和足球城形象相联 系,也能突出大连足球城全象,只要是能突出大连的特点, 我都是同意的。
    公诉人: 飞球地点选择在哪?
    被告人: 星海湾。
    公诉人: 它没有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你知道吗?
    被告人: 我不知道,这不是市长职责。
    公诉人: 实德集团申报双岛湾项目时,徐明是否找过你?
    被告人: 直升飞球规划问题,我和主管副市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起看的地点,大家 认为这个地方不错,至于最后怎么办,我没给 出过意见,我也只是后来看材料才知道这个地 方占地有3000平方米。
    公诉人:实德集团申报双岛湾项目时,徐 明到底有无来找过你?
    被告人:找过,因为当时大连正处于改革 开放推进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有关键项目, 这个石油化工项目对大连来说,我认为是适合 的,基于此,我才愿意推进这个项目的。
    公诉人:你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被告人:召开一些现场会和政府办公会研 究讨论,具体有案可查。
    公诉人:你到商务部担任商务部部长期 间,徐明为实德集团申请的成品油进口资格备 案名单的事情找过你吗?
    被告人:我不清楚了,我没有多少印象, 这件事情要办也完全是按程序办。
    公诉人:你知道实德集团最后获得这项批 准吗?
    被告人:我知道,据我了解,成品油进口 资格在实德获得后不久,我国都放开了,再追 究这件事也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了。
    公诉人:刚才你说尼斯房产一事你不知 道,但起诉书指控你是有大量证据的,请你向 法庭如实讲一下你和谷开来、徐明一起看枫丹 别墅幻灯片的事?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诉人:现场看数码照片你还有没有印象?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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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2: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诉人:检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当时在 场,且知道购房款由徐明出资。此外,你说过 徐明为薄瓜瓜和谷开来提供各种资助,数额同 起诉书,对此事实你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被告人:没有了。
    公诉人:你刚才说帮助过瓜瓜,但从来没 提过钱的事,那徐明是怎么给你提的?
    被告人:我没有在意过徐明,我只知道他 是谷开来的朋友,我和他没有共同语言。
    公诉人:徐明为谷开来、薄瓜瓜提供的资 助,现有证据证明谷开来向你明确提出过,属 实吗?
    被告人:不属实。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你回答公诉人问题时说到万达足 球队当时是先要卖?
    被告人:对。
    辩护人:你做的决定是因为王健林和徐明 两人一个愿意买,一个愿意卖,你才同意的。
    被告人:是。当时王健林不愿意再经营足 球队,他巳经先行找到徐明商量卖足球队的事 了,并且找到过大连当时分管领导也反映过相 关问题。
    辩护人:飞球项目是在你去之前还是你去 之后办理的手续?
    被告人:当时大家只是一起去星海湾看了 看地方,具体过程我并不清楚,从管理和手续 上讲这项目占地很小、且是旅游项目,它由主 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批就可以了。
    辩护人:你当时在现场有没有说过违规也 要建之类的话?
    被告人:没有,当时大家只是在一起说星 海湾这个地方不错。
    辩护人:石油项目最后做成了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公诉人指控你有四件涉嫌谋利的 事,这几件事是否都是徐明本人找的你?
    被告人:不都是徐明本人找的我,这些事 情本身事关大连的发展,且都有不同方面的人 给我反映过类似的事情,但具体当时谷开来是 否给我提到过,我不排除。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 有,收回足球队的时候,徐明有无直接和你见面?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薄谷开来有没有说过这话:“这事帮他办成, 徐明将来感谢我们。”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徐明直接给你说过直升飞球一事吗?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徐明有无说过要感谢你?
    被告人: 更没有了。直升飞球我隐约听说是个赔钱的项目。
    辩护人: 有无说过给你好处?
    被告人: 绝对没有,我还鼓励过他,这事你要办成了是对大连的贡献。
    辩护人: 成品油事项有没有?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你说徐明为薄瓜瓜和薄谷开来报销费用的事, 你没听薄谷开来、徐明、薄瓜瓜他们中任一人说过?
    被告人: 他们都没提过钱的问题。
    辩护人: 在案证据显示有一次徐明在商务部停车场和你有次谈话?
    被告人: 在我记忆里完全没有这个事。
    辩护人: 在相关证据中,薄谷开来本人讲过,证人徐明也推测过,关于费用是可能给你 说过。证人薄谷开来讲在吃饭散步时给你讲 过。你简要讲一下你们的家庭结构以及你们家 成员之间的相处时间多少。
    被告人:讲到薄谷开来,我认为有几个不 可能。一,我始终认为薄谷开来还是一个有文 化品位的人,是一个现代知识女性,她每次见 到我总要谈一些和我有共同语言的事情,而我 和她的接触很有限,07年以前她一直在国外, 偶然回国和我接触的时间就更有限了。07年前 我在商务部工作,非常繁忙,我在京时间也很 有限,薄谷开来从国外回来,我从外地回来, 见面机会本身就很有限,见面后不可能再谈徐 明报销机票、住宿费的事,薄谷开来也不可能 在我面前表现的这么低级。08年以后我到重庆 工作,和薄谷开来相遇的时间也极其有限,不 可能在一起她就跟我谈机票住宿报销的事,更 不可能谈瓜瓜花了多少钱。
    辩护人:第二个问题,你讲你平时对徐明 不是太好,你认为徐明是薄谷开来的朋友?
    被告人:对。
    辩护人:他是不是你的朋友?
    被告人:他不是我的朋友。
    辩护人:平时你和徐明有无单独来往?比 如相互请吃饭、喝茶。
    被告人:没有。比如说沙特国王来中国访 问,他想请有关领导接待,以推动项目。这个 事我办过。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进 行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申请证人徐明出 庭作证。
    审判长: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均申请证 人徐明出庭作证。本庭经审查认为,控辩双方 的此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准许并巳通知 证人徐明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徐明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徐明,你的年龄?民族?文 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
    证人:42岁,汉族,大专,大连实德集团 董事长。
    审判长:你与被告人薄熙来是什么关系?
    证人:通过工作原因认识的被告人。
    审判长:证人徐明,你是本案的证人,根 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 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 吗?
    证人:听明白了。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 证书拿到证人席,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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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2: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贿赂的事实进行调查。
    证人徐明继续就被告人薄熙来受贿事实当庭作证。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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