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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8月22日8:30在济南中院公开审理(图文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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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3-10-1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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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141#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15:28:46 | 只看该作者
    【庭审现场】
    审判长:本庭提请控辩双方在下一步的辩 论中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进行。

    被告人:王正刚的事情,其实我认为经过 这两天的质证,在座的人都看得清楚,王正刚 答问自相矛盾,与笔录多处不符,与开来的说 法也不相符。请大家回忆一下,在质证的时候 我提过几个问题,我一点都没有对他挑战和辩 论,我问他你何时认识的开来?他说记不清 了,但他在笔录中说的是1995年。我问当时就 500万元的问题具体说过什么话吗?他说没 有,意思就是说我什么都没问他就将500万元 给我了,我就和二百五一样就收了。我问市长 李某某是否知道这个项目?他说知道。我问市 长李某某是否知道这是个涉密项目?他说不知 道。而且李某某的笔录说他知道这是个涉密项 目。在庭上王正刚讲李某某不知道这个事涉密 这是假话,这与其自己的笔录和李某某的笔录 和事实都不符。我问他李某某是否知道这个项 目,他说知道。这个事情说明什么,实际上说 明我已经明确地表明这个钱你不应找我,你应 该去找李某某。而且这时我问他我几次和你说 过,他说两次,也就是两次和我谈这个工程 时,我都明确告诉他去找李某某就行了。难道 我没有将这个管理关系交待清楚吗,这完全是 王正刚演戏。我问他你以什么理由说服我收下 这笔钱?他说我没说什么。我问他什么时候打 电话给的谷开来,开来在场吗?他说是,她在 场。我问他电话里怎么说的?他说有笔工程款 500万元,这就是说把这个事说清楚了。我可 能在打电话说这些话吗?反过来谷开来说的证 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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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142#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15:30:42 | 只看该作者
    被告人:说我们心照不宣,如果我点出了 工程款500万元,这还含蓄吗?还有,对于我 和王正刚在哪里见面的,我说是在友谊宾馆, 但开来却说是省府大院,这两个地点是不一样 的,而且友谊宾馆和省府大院也环境不同。再 有,说开来是怎么对你说的,王正刚说她巳经 知道了,我说这个事,500万元工程款,你说 的这些事详细吗?他说不详细,就是个大概,在他的笔录中,他还说见了谷开来向谷开来怎 么描述事情的前因后果,这有一大段,而且他 自己也讲,谷开来也是这么说,我认为,一种 是你不用说我知道了,一种是详细地描述,总 之,我认为谷开来和王正刚的话自相矛盾。还 有,王正刚还讲,说我给谷开来讲这事阴差阳 错,钱给谁都一样,试问,这个话他能这么跟 我讲吗?如果他跟我这样讲,我想我当时又得 情感失控,煽他一个耳光。还有我问他,你接 到上面的预算通知后我让你怎么干的,你让我 找李某某,找了几次?找了两次,这个情况说 清楚了吗?说清楚,以上这都是当天的对话,请法官查阅所有案卷。还有,他提到,跟我在 沈阳见面的时候的对话没有一处提到马某某, 但问他说提到马某某了吗?提到了。我认为他 这是当庭撒谎。还有,他说是他坚持要向薄熙 来汇报,但他在他原来的笔录里说的是马某某 让他汇报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其实这些都 是在他的笔录里面有的,请法庭审查案卷,说 我必须得向薄熙来汇报,因为马某某要求我一 定要向薄熙来汇报。这么重要的情节,马某某 又要求,而且马某某还明确说了这个钱500万 元就是给大连财政的,他为什么不给我说?我 问王正刚马某某说过要这500万元给大连拿过 去,他说说过,如果王正刚给我说清楚了马某 某说这500万元要给大连拿过去,我当时敢于 把这个钱收下吗?我问马某某追问过这笔钱怎 么处理吗?如果他追问你你准备怎么说呢?他 说我没想好。试问,就是做这么大的鬼,马某 某两次追他,这钱怎么处理,怎出回答他都没 有想好,这符合常理吗?他说安全这有什么理 由?他有什么理由作出这种判断。再有,我问 他你给马某某说过不能向大连领导汇报吗?他 说说过。那么马某某什么时候说不能向大连领 导汇报,我认为这话明显是个谎话。还有,马 某某明确说要把这500万元给大连财政拿过 去,你之后对薄熙来又提过钱的事吗?没有, 这都是那天的对话,我认为这些已经把问题都 讲得非常清楚了,在这种情况下,硬要说王正 刚说的是真话,我认为实在脱离实际。总之, 王正刚和谷开来说话的矛盾点多,比如说钱是 从哪儿来的?王正刚和谷开来谈话的地点、谈 话情况、不能向大连领导汇报的事以及打电话 的情况,都矛盾百出,一望即知。我希望刚才 讲到庭审王正刚时说的话和我做的解释,我希 望法庭能如实记录。我还要强调几点,第一, 工程,就是在2001年3月这项工程做预算的时 候,我巳经离开大连到沈阳工作了,大连是计 划单列市,在我离开大连后,而2001年4月马 某某才签批的预算通知,这事从预算到完工我 都不在大连,我从来没有要求王正刚说我离开 大连后我还要管这个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我 不可能把我过去所有处理的案卷一一拿出来, 一一嘱咐,我当时没有别的精力。王正刚找 我,我已经给他明确讲过你去找李某某,在请 款时我也说过了,在预算调整时我也说过,我 认为我已经尽到责任了,这个管辖巳经非常明 确了,现在王正刚硬说这事必须得经过我,必 须得我管,我认为没有根据,任何有行政常识 的人都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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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15:32:49 | 只看该作者
    【庭审现场】
    被告人:再有一个基本点,这个事情我早 已两次告诉王正刚去找李某某办,此事的管辖 非常明确。马某某表示500万是给大连财政拿 回去的,这个也很清楚。第四,此事有多人知 道多个环节,这些事我都未过问,这全是王正 刚在那做手脚,而且他说大连除了我和他500 万谁都不知道,但严某某就知道,而且马某某 也告诉他了。再有,说这个事十年都未翻出 来,就证明王正刚的策划是合理的。说实在 的,即使不合理的策划,没有揭出来问题在中 国也大量存在,不能因为策划的不合理,就说 明某人犯罪就存在,此逻辑不合理。再有,我 对王正刚送来的500万不闻不问不嘱咐就收 了,这完全不合情理。再有,王正刚和开来一 会说认识,一会说不认识,实际王正刚多次讲 话,包括这次质证,就说了早就和谷开来认 识,是好朋友,不必回避他们的这种关系,而 且那次也讲了包括德某某,包括程某,他们很 早都认识,德某某和程某都涉及到工程设计, 而王正刚是规划局长,正好负责这个事。王正 刚多次想撇开与谷开来的关系,但事实上他们 95年就认识。这是王正刚的事情。

    审判长:关于最后一部分,被告人庭前会 议和前面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对相关的事实你也 是认可的,只是对性质有辩解意见,现在围绕 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你认为不当或不对、不准 确的地方发表意见。

    被告人:好的,我再补充几句。公诉人刚 才举出的证据,有相当一批是不准确的,证据 是不成立的。关于500万工程款,检方的逻辑 是500万不管怎么说进入了赵某某的账户,王 正刚和谷开来都指证过我,所以妥了。说来说 去,但事实上涉及的环节就一个,就是王正刚 到沈阳找了我一次,跟我说了这么个事,说工 程完了,上边拨了点款,我能给开来表示点什 么?我给拒绝了。然后他又想去找开来,让我 给开来打个电话。实际就这一个情节。在这个 环节中,王正刚找我是一对一,我给开来打电 话是一对一,旁边站着王正刚。而王正刚对电 话的理解,说法又不同,就这一个情节。而随 后的情节的矛盾我已陈述。再有一个,从逻辑 分析来讲,检方说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说 谎,只有我会说谎,他俩的证据都应该采信。 对于我的证据应该否认,因为是他们是2比1, 我觉得这种逻辑是不合理的。再就是王立军的 事情。

    审判长:对这一部分,还是尽可能地突出 重点,因为你的辩护人还要进一步发表辩护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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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15:35:29 | 只看该作者
    被告人:对。
    关于王立军,有几个基本事 实。
    首先,1月28曰我是初次听到此事,并不 相信谷开来会杀人,我跟11,15杀人案无关, 我不是谷开来11,15杀人罪的共犯,这个大家 都认可。实际上谷开来3月14曰她在北京被抓 走,在这之前她一直非常确切地跟我说她没杀 人,是王立军诬陷她。我在1月28曰初次听到 这个事时我不相信她会杀人,
    第二个事实,免 王立军的局长,是多个因素,一个,我确实认 为他诬陷谷开来,但我并不是想掩盖11 ^ 15, 我是觉得他人品不好。因为谷开来和他是如胶 似漆,谷开来对他是言听计从,那王立军也通 过与谷开来的交往中打入了我的家庭,那现在 发生这么严重的事,作为一个起码的人,要讲 人格的话,你干吗不找谷开来商量,而跑我这 里来说这些话?
    第二个免他的原因,是他想要 挟我,他多次谈他身体不好,打黑压力大,得 罪了人,其实这是在表功。
    第三,徐某某给我 反映了他有五六条问题,有记录。实际上免他 是有这些原因的,绝不只是一个谷开来的原 因。这是多因一果。

    第三,免王立军的局长和书记不 能够简单的说是免,实际上是工作的调整,实 际上所有的市长各负其责,他已经是副市长, 而我是给他工商、教育、科技,难道这些东西 都无足轻重?
    第四,他那天说他身边十一人失 踪,实际上这些事我都不知情,而且可以去调 查。所有的事都是谷开来直接指示吴某某办 的,我对谷开来和吴某某不以为然,我认为吴 某某和谷开来太过分了,王立军是夸大其词, 其中有四个人是王立军自己抓起来的,笔录里 都有证实,跟我无关。
    第五,谷开来和王立军 两人的关系就和一场闹剧一样。谷开来抄王立 军的家,还贴了六七十份说王立军你要警惕 了,这不是什么仇恨的事情,这完全是两个人 如胶似漆产生的一场闹剧,还把王立军的皮鞋 拿到我家里去,我让张晓军立马拿走,这个事 情是谷开来所为与我毫无关系。王立军说不让 他到3号楼了这也是他逃跑的理由,3号楼是在 市委大院里我的家,包括市委副书记、组织部 长等领导也没有不敲门就到我家里来,我家里 又不是大杂院,实际上王立军能随便来,那实 际上是他们俩的一种极特殊的关系,我烦透 了,实际不让他进3号楼来不是我,我对这个 事根本不知道,是谷开来气王立军,你以后不 要来了,王立军全当成是我逼走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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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15:36:51 | 只看该作者
    审判长:你的意思是说检察机关指控你打 王立军的耳光、摔杯子是王立军叛逃的原因, 你认为不只这个原因,还有其它的原因?
    被告人:对。王立军到底为什么跑,是免 公安局长就要叛逃吗,他还有副市长在干着 呢?再有不让他去3号楼他就要跑吗,他心里 没鬼他跑什么呀,他说我暂缓让他到京开会, 就上升到我限制他人身自由,其实他开会是2 月3、4曰,这时候正是市公安局在交接,你开 完会到哪去不行啊?我并没有限制他,我认为 这几个理由根本不成为理由,其实王立军自己 跑是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外因是很轻微的, 内因是有基础的。我打他一把掌,我向法院向 中央诚恳地检讨。
    审判长:这个理由你巳说明白了。
    被告人:我一巴掌把他打跑,我有错误, 但是一个巴掌就打出一个叛徒来也不容易。
    审判长:这一部分就说到这里,请继续
    说。
    被告人:其实王立军为什么要跑,他自述 的那几个理由根本都不成立,包括公诉人讲的 那几个理由我认为也是非常牵强的,他真正理 由就是因为王立军他自己巳经交待了,他暗恋 着谷开来,情感纠结,他不能自拔,也向谷开 来做了表白,这个他与谷开来写信时写出来 了,而且自己打自己八个耳光,谷开来说你有 点不正常,他说我过去不正常我现在正常了, 没想到这时我突然出现,我把东西收走了,他 知道我的性格,他侵害了我的家庭,侵害了我 的基本情感,这才是他真正叛逃的原因。王立 军实际上想把水搅浑。
    审判长:被告,本庭提醒你围绕本案事实 进行辩论。
    被告人:好的。我认为王立军谎话连篇, 用他的证言证明我有罪,我认为是不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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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15:39:04 | 只看该作者
    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薄熙来进行最后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规 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 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 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 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 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 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 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 密的,应当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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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15:47:08 | 只看该作者
    【庭审现场】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 到庭。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首先,我想向法庭说明一下,被 告人在庭前,告诉我们,他依赖我们,相信我 们,相信我们的职业忠诚和职业能力,同时, 被告人也有担心,因为本案重大、复杂性,也 有人说本案不仅仅是一种审判,而且也是在书 写历史,在此,我想向大家说的是,我们有信 心书写自己职业历史的光荣。对于本案的辩护 意见,除同意刚才被告人自己自我辩护,还要 发表意见如下:一,被告人从一名普通干部后 升任至中央政治局委员,经我们仔细研究,除 谷开来持续让徐明报销机票外,被告人的犯罪 行为从2005年之后就嘎然而止,之后被告人的 职务虽不断升迁,位高权重,但却不再贪腐, 是被告人幡然悔悟,还是此前的贪腐另有隐 情,值得深思。二,对于本案中指控的几点贪 腐事实,谷开来都是关键证人,但提请法庭注 意的是,谷开来是一个因杀人而巳被叛处死缓 的人,且现在正在考验期内的人,她对本案的 证言,是否需要承受某种特殊的办案压力?值 得关注。且被告人也多次提及谷开来心理状况 的描述,她对证言的影响,也值得考虑和关 注。还有,关于谷开来因精神活性物质致精神 控制力减弱的问题,对作证能力有多大的影 响,也值得法庭注意。还有,被告人要求排除 他对于唐肖林受贿、徐明报销费用的相关自书 材料的请求,在庭前会议中,经过法庭主持, 法庭认为对于这一申请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 以排除,我们尊重法庭的决定,但我们认为是 符合刑诉法第50条的规定,被告人的申请符合 这一规定,并希望法庭结合其他证据对上述两 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之内容相似的证据材料, 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解是澄清事实,不 能认为是翻供和对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的依 据。关于收受唐肖林110万元的问题,一,被 告没有为唐肖林谋取利益,起诉书指控为唐肖 林所在的大连国际公司建设大连大厦,唐肖林 当时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而该公司是大连市 政府的公司,大连大厦也属于政府,这是被告 人对该公司的帮助,而不是对唐肖林个人的帮 助,唐肖林取得的利益被告人是不知情的,被 告人当时虽然答应,但第一他是基于大连市政 府考虑,且也不知道是唐肖林,夏某某之所以 进行批示,也是因为该公司是政府的公司,被 告人以前一直关照也是基于这一点。第三,无 论是大连大厦建设,还是进口汽车配额,对于 唐肖林,从被告方面看是为大连国际公司办 事,并没有收取好处的想法,唐肖林也没有曰 后送给被告人钱物的表示,所谓被告人谋取利 益没有任何谋利的约定。被告是否收取唐肖林 所送三次钱款,相关证据存在矛盾,难以认 定。还有,唐肖林的证言也存在矛盾,时间和 地点也不相符,难以认定。还有,唐肖林说, 时间发生在2002年9月中下旬,送钱到沈阳友 谊宾馆处,而事实上被告人当时是住在省府大 院,并不是在友谊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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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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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15:48:32 | 只看该作者
    辩护人:谷开来在证言中,她讲这个钱她 带出国,但她又说一人每年只能带5000美元, 两人只能带1万美元,两人要分五年才能带出5 万美元。这也是令人怀疑的。唐肖林讲2004年 所送5万元人民币,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所对 应。而宋某某送5万元人民币,不能作为送给 被告人的证据。关于唐肖林说的2005年8、9月 份,后来又改为4、5月份送的8万美元,但证 据显示实际上只能发生在2005年6月之后,因 为8万美元中有1万是张某某所送,而这1万元 是在大连大厦建成后所送。这一部分事实,谷 开来的证言不太可信,在案书证证明谷开来在 出国时她有4000多万人民币等,300多万美 元,50多万欧元,20多万英镑。她很难记清这 么大笔钱。关于被告人收受徐明两千多万,辩 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和徐明之间没有谋利的约 定,虽然被告人在收购球队、直升飞球项目、 双岛湾项目、成品油等问题上对实德公司有过 支持,但这些帮助只是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 正常帮助,是公事公办。对于直升飞球的违规 问题,这不应由市长负责。对双岛湾规划范围 的调整,经过了合法的论证程序。而收购万达 足球队发生于1999年。至于成品油问题上,相 关官员明确证明没有任何人给他们打过招呼, 他们完全是公事公办。虽然谷开来在收购足球 队和直升飞球项目上为徐明说过话,但她也只 是为此说话的人之一。重要的是,指控的4件 事中,是徐明作证时已明确,这四件事没有任 何谋利的约定,他也没说过给谷开来或被告人 什么好处。被告人对尼斯别墅的事完全不知 情,没有受贿罪的明知,被告人一直否认他知 道徐明在法国尼斯买的别墅,且要求排除相关 笔录的证据,他当庭也表示本人完全不知情。 谷开来在购买别墅的事情上,一直瞒着被告 人,购买时未和被告人商量,购买后也未告诉 被告人。所谓被告人知道,就是他下班回家偶 然看到谷开来和徐明看幻灯片,而且被告人对 这个记忆也是模糊的。仅凭看幻灯片时,谷开 来说出钱等话,无法判断这就是徐明向谷开来 或他家的贿赂。根据徐明所说,被告人在看了 幻灯片后,他只是笑了一笑,徐明说有时间去 看一看,他也只是习惯地点点头,这说明他根 本没有关心这件事。在案证据清楚反映,被告 人对别墅的面积、价值、产权等具体细节一概 不知情。关于徐明在商务部的谈话,这个证据 能否成立,我们认为不能成立。第一,徐明说 在去停车场之前,谷开来提示过他,瓜爹这几 天要找他,但没有印证。第二,徐明讲他没通 过门卫就直接开车进入商务部,因为他有车 证。但在案书证显示他的车证在2005年1月之 后才办出来,而谈话发生在2004年8月,当时 他还没有停车证,尽管徐明说他有停车证,但 这没有根据。第三,徐明说被告人告诉他永远 不知道尼斯房产,要徐明保密。这段话不符合 情理,因为这段谈话发生在2004年8月,当时 被告人刚调任商务部,近期没有升迁和调整工 作的可能,他有什么理由突然找徐明谈话?而 且这段时间相隔两年,两年后为什么又突然想 起来给徐明交待?徐明是谷开来的朋友,谷开 来亲自交待就足够了,为什么还要被告人亲自 去交待?徐明说的这种交待也不符合被告对房 产的了解,所以徐明的证言,不足以釆信。关 于房屋的产权,并不是谷开来个人持有,也不 是谷开来持股的公司持有。证据显示谷开来只 持有罗素地产507。股权,德某某持另外一半, 德某某称代谷开来持有,但罗素地产并不拥有 尼斯别墅,别墅产权归于枫丹丨圣乔治公司, 该公司上级股东是加拿大投资公司,在案证据 只是显示罗素地产曾经转钱给加拿大公司,在 法国注册枫丹‘圣乔治公司。但罗素公司和加 拿大公司以及枫丹圣乔治公司都没有股权关 系,不能因为提供了注册资金,公司就是他 的。德某某称控股公司是他的,但在案证据显 示该公司属欧罗远东公司。关于代持股的问题 的证据,我们认为也是不足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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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15:49:48 | 只看该作者
    辩护人:关于本案涉及大量从境外取得的 书证,我们还坚持庭审质证的意见,这些证据 形式不合法,不符合境外取证的要求,也没有 进行司法协助,证据都是复印件不能确认真实 性。
    审判长:今天上午大家发言的内容比较 多,为了保证法庭辩论的连续性,时间要延长 一些?各方是否同意?
    均:同意。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发言。
    辩护人:下面关于指控徐明为谷开来、薄 瓜瓜报销机票费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认定为 被告人受贿,被告人当庭明确表示完全不知 情,他认为徐明对瓜瓜的关心是非金钱类的支 持,因此否认上述指控。他也申请对这笔费用 以前所做自述笔录进行排除,他完全不知情, 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徐明出庭作证时也证实他 从来没有向被告人说过向谷开来薄瓜瓜支付费 用的事实。张晓军的所有笔录也显示,他没有 给被告人讲过。对于谷开来的证言,我们认为 他所讲的不符合被告人和谷开来的实际生活状 况。关于指控被告人贪污500万元工程款的事 情,被告人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没有想过贪 污所指控的500万元。被告人否认贪污公款的 内容,他从未接受过把公款据为已有,他从未 接收过王正刚留给家庭使用的提意,按以前自 述笔录和供述也只是说他同意王正刚同谷开来 进行商量,为款项最终流入赵某某帐户开了口 子,这是错误,但这不是贪污的,没有故意。 他没有将事情追查到底,使这笔公款流入个 人,他有责任,但是这是过失,更不是贪污的 故意,最重要的是在这批指控当中涉及到三个 人,被告人、王正刚、谷开来,而这三个人实 际上完全没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回到本案中最 关键的事实,王正刚的证言,可以这样说支撑 这笔贪污指控的全部支点都在王正刚的证言 上,我们认为王正刚的证言有重大矛盾,内容 虚假不能釆信。
    辩护人:在案的书证显示在2002年1、2、 5、6月,王正刚都去办公室见过被告人,唯 3、4月份没有,且被告人的秘书车某,对所有 见薄熙来的人都有过记载,王正刚曾明确说通 过车某联系,但3、4月份被告人没有见过王正 刚。王正刚称2月份见的,辩护人要说的是,王正刚在2月份见被告人时有没有说工程款的 事呢?这些事实充分反映了王正刚的证言不足 以采信,同时,王正刚的证言还和严某某的证 言矛盾,严某的证言也否定这笔钱除了王正刚 之外没有人知道的事实。同时,王正刚的证言 存在很多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另外,还有一个 事实也值得怀疑,500万元贪污尽管说是王正 刚提议,但有两个问题,一是500万元被告人 以什么方法据为己有,另一是上级单位追查起 来怎么办也没有商量,这不符合贪污一笔巨额 公款的作为,王正刚到底见没见过被告人,说 没说过500万元给被告人家用,被告人有无那 样的表态,但辩护人现在综合全案证据,可以 讲王正刚没有去见过被告人,也没有说过500 万元工程款的事。被告没有贪污公款的职务便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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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15:53:23 | 只看该作者
    【庭审现场】
    辩护人:当时被告人是辽宁省省长,不分 管大连市财政,他没有这个职务便利。王正刚 说要去向被告人汇报,那是他自作主张,本来 马某某是让他向大连市汇报。虽然工程开始时 是由被告人主管,但在工程结束时他巳离开大 连,被告人巳经没有职务便利。按照刑法规 定,职务便利必须是法定的而非推定,也不能 延展。同时,被告人也没有参与实施任何贪污 公款的行为,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对公款所知 晓的情况只是王正刚和他见面,给谷开来打了 电话,只有这些证据,而且证据都是有矛盾 的。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贪污的具体行为。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讲被告人实施了一系 列滥用职权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被告 人的指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要求。起诉书中指 控的行为,是否都是职权行为?辩护人不同 意。比如打王立军耳光,这个行为说是要证明 被告人表明严禁查处11,15案件。我们知道一 个人发怒打人耳光,不需要职权。任何一个有 正常思维和能力的人,要表达愤怒时责骂都有 可能打人耳光,这与被告人的职权没有任何关 系。由此也不能推定被告人的这么一个耳光和 责骂就是禁止查处11 ‘ 15案件。关于同意吴某 某找王智、王鹏飞调查这个事,面对王智、王 鹏飞以辞职的方式写控告,在此情况下吴某某 讲薄谷开来让吴某某找这些人去谈一谈,在这 种情况下出于把真相弄清的考虑,被告人仅仅 是同意去找他谈谈话,难道这么一个行为就是 滥用职权?辩护人不认同。关于取消王鹏飞副 区长提名的事,陈某某说的很清楚,和关某某 的证言也能印证,是关某某找被告人汇报工作 时提到的王鹏飞,而且主动提到王鹏飞还是渝 北区的副区长候选人,被告人不能不慎重考 虑,因此他说暂先不要考虑。辩护人认为被告 人的行为是谨慎的。关于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 委书记和局长的问题,被告人是基于一些判 断,比如他诬陷了谷开来。还有其他原因,当 时王立军作风霸道,生活腐化巳经暴露,在这 种情况下大家才召开会议讨论,而且在会议上 大家也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最后才予以宣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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