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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爱无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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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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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8-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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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11#
     楼主| 发表于 2013-7-1 10:43:59 |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
    D类
    合同编号:        
    本合同适用于患老年痴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人,不适用于患其他精神疾病的入住老人。
    此种情况下,丙方是本合同的付款义务人同时也可能同时是入住老人的监护人。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监护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手机:                       

    丙方(本合同的付款义务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工作单位: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手机号:                       
    丙方为单位的,填写: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手机号:                  
    办公电话:                     
         
    鉴于:
    1、甲方                   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被依法确认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经实地考察,自愿决定送乙方入住甲方开办的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4、丙方自愿负担乙方在入住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接收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1)乙方的监护人向甲方提供乙方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一   。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2)乙方的监护人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
    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                             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   ,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3)自理能力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监护人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         (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生活半自理的老人  ②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
    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所作的自理能力测评结果表示认可。
    (4)填写《入住登记表》(见本合同附件  三 )。
    第二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北京市        区                         (明确到养老院的具体门牌号)。
    2、乙方监护人为乙方选择的房间类型为    (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 单间②双人间③三人间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
    3、为乙方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
    乙方的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乙方房间的,不涉及房间类型变化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类别变化,由此增加费用负担的,还应由丙方书面确认是否调整。
    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  四   。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甲方按照民政部和北京市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具体服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五   。
    2、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甲方、乙方的监护人及丙方同意为乙方选择服务项目,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  六   。
    3、如为乙方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服务项目,由甲丙方及乙方监护人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4、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北京市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地方规范有强制要求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本合同另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体检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      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丙方。体检费用由丙方负担。
    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征得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
    乙方监护人应配合甲方安排的体检。
    第五条 收费  
    1、 养老服务费用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  七   。
    (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     元,计每年     元。该费用包括       、      、      、       费(根据服务项目列举每个项目的收费)。
    (3)如根据第三条第3项乙方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方应根据本条公布的收费标准或根据达成的补充合同收取费用。对此,甲方每月向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应签字确认其在甲方接受服务的费用明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提出,甲方应作出书面说明。
    (4)所有相关费用由丙方支付,甲方应向丙方开具收据。
    (5)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                      。
    2、押金(包括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如甲方不要求,则无需填写):
    (1)丙方应于签约时交纳相当于    个月养老服务费的费用计     元作为入住押金,用于支付延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2)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          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3)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        元,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4)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不计利息(若计息则注明计息标准),甲方不得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丙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在征询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的意见后,制订、修改管理制度;
    (4)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
    (5)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
    2、甲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询和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8)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监护人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9)在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10)接受乙方监护人和 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
    1、 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 通过监护人,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 通过监护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 通过监护人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更换;
    5、 通过监护人,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6、 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7、 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8、 通过监护人,有权提前十日提出解除本合同;
    9、 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2)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更换;
    (3)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乙方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4)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对乙方有探视权;
    (7)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直接向甲方主张权利。
    2、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陈述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可能影响服务的情况;
    (2)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入住老人     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入住老人出现的紧急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在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的监护人及丙方,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或999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不能及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2)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丙方负担。
    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责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2)甲方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的,丙方负责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善后服务费     元。
    (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及丙方中断联系。
    因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如果联系中断的情形持续两个月,且拖欠服务费达到两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人,甲方可以通知法定赡养义务人,如法定赡养义务人同意,可作为新的联系人和负担服务费用的一方,替代丙方,承受本合同约定的丙方的权利义务。
    4、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在入住期间,乙方食用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承担相应后果。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或去世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的疾病或死亡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后果由乙、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承担。
    5、本合同关于甲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监护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
    (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项目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应对新的服务项目和收费金额进行书面确认,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如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项目的书面通知后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甲方有权选择根据乙方的健康状况调整服务项目或提出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丙方有义务支付调整服务项目后的养老服务费用。丙方拒绝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支付养老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
    (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食品或人工的市场价格上涨时(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食品价格同比上涨超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超过  %),甲方有权在该上涨幅度内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
    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甲方及乙方、丙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2、合同的解除
    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如果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两个月,经甲方催告后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接乙方出院。如果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将乙方接出养老院,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丙方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并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甲方聘请律师的实际支出等。
    (3)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破产等情况,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在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后应会同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将乙方转至其他养老院或送回乙方监护人住所。
    (4)乙方因疾病住医院治疗,甲方应当主动询问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是否与甲方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可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监护人及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应照常向甲方交纳      、      、      等费用。
    (5)因甲方提出调整养老服务项目和(或)收费的方案,三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6)乙方不适应居住或管理环境,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提前十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十日内结清款项,退回押金(如有)。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收取养老服务费用;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3、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出,甲方不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达到合格的,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隐私权或人格尊严的,造成乙方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害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甲方并应承担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因行使知情权发生的所有费用。
    6、丙方不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具体为:每逾期一日承担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7、除因不可抗力、丙方过错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为:                    。
    8、甲方需要停业、转让的,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及丙方,本合同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应积极协调,妥善安置乙方:协助乙方转至其他养老院或送回乙方监护人住所。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的处理
    1、合同期满前30天,丙方可申请续订合同。
    2、如果丙方在合同期满前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乙方监护人应于合同到期日将乙方接出养老院,办理出院手续,由丙方结清所有费用。
    除乙方监护人及经其书面授权者外,乙方的任何亲友无权带乙方离院。
    3、合同期满后丙方既不提出续订合同乙方监护人又不将接出养老院,则本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甲乙丙三方仍按原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
    若丙方拒不按照原合同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丙方,要求乙方监护人将乙方从养老院接出。如果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接出,按照本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第(2)项办理。。
    第十五条  通知
    在本合同中所标明的甲、乙、丙三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
    因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导致未被通知的一方发出的文件无法送达,则视为文件已经送达。
    一方发往另一方通讯地址的挂号信、特快专递、电报,如果以地址不详或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收的理由被退回,则视为该文件已经送达。
    乙方入住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直接将书面通知交付乙方监护人才视为通知或送达乙方。
    第十六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1、 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 乙方、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是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 丙方签字的对乙方《健康状况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5、 甲方出具的、经丙方签字认可的《自理能力测评报告》
    6、 房间设备表
    7、 公共设施设备表
    8、 甲方服务范围表
    (甲方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填写具体服务项目,如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协助洗脸、刷牙、理发等等。)
    9、 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
    10、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11、 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12、 《北京市×××养老院入住须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丙方收到并已认真阅读前述文件并自愿遵守。
    13、 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
    14、 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证明
    15、 丙方为乙方监护人的合法证明。
    第十八条   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
    丙方:
    (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8-8 16:55
  • 签到天数: 15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2#
     楼主| 发表于 2013-7-1 10:46:57 | 只看该作者
    项目名称
    养老机构执业申请审批
    办理部门
    主办科室:社会科                                协办科室:                     
    审批类型:审批 √           审核       □           核准       □           备案       □              其他:_________      
    审批方式:即办 □           承诺       □           区局批准 √           区局初审 □           市局批准□
    区证照中心是否有服务窗口:          是 □  否 √
    是否联合审批:是 □  否 √
    涉及单位:
    服务对象选择
    个人  √                 企业        √                        其他:__社会组织_______
    审批依据
    (必填)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条。(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理流程(必填)
    可附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执业申请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现场查看。
    3、核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养老机构取得执业证照后,应当按机构性质向批准执业所在地的编制管理部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
    申报材料
    1、执业申请书;2、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3、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4、食品卫生许可证;5、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6、护理人员的上岗执业证书(复印件);7、与所在地的一级医疗机构签订的提供医疗服务协议书或内设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8、服务工作标准和内部管理制度;9、流动资金证明,150张床位以下(含150张)的养老机构应当不少于5万元,150张床位以上应当不少于10万元的合法流动资金证明;10、《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办事表格下载
    《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办事指南选择
    (必填)
    受理地点
    七莘路680号402室
    受理时间
    周一、周三上午        9:00~11:00(节假日除外)
    主办人
    袁月堂
    联系电话
    64982221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
    /
    监督投诉电话
    64924131
    生命周期导航
    选择
    (必选、单选
    个人
    生育□户籍□教育□兵役□就业□婚姻□医疗□
    居住□交通□福利√ 社保□优抚□工商□税务□
    公安□法律□出境□宗教□殡葬□其他□
    企业
    开业变更□行业准入√ 项目申报□办理年检□土地房产□
    规划建设□财政税收□工商物价□人才人事□劳动保障□
    医疗卫生□质监药监□安全生产□公安司法□知识产权□
    环保绿化□外事外经□破产、注销□其他□
    特别关爱
    (办理对象有针对性的事项请选择)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特困人员□优抚对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留学归国人员□外国人□其他□
    办事常见问答
    (必填)
    :申请养老机构执业的审批结果有哪些?
    :市、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人执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察看,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执业批准书》。未完全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整改告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不符合执业条件或三次整改还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不批准执业告知书》。
    是否社会事务类:是       √□  否
    是否前置审批:  是 □  否  √□
    涉及单位:
    备注事项
    办理对象:
    经区民政局批准设置的养老机构并已具备执业条件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8-8 16:55
  • 签到天数: 15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3#
     楼主| 发表于 2013-7-1 10:50:53 | 只看该作者
    养老护理员证书

    养老护理员证书应该是在当地的官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其具体考试时间与地点会标明在准考证上的。全国各地级市都有自己的官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该单位负责当地所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该,该单位归当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管辖。

    养老护理员民政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分5级。
    至于国家鉴定机构与省级鉴定机构的考试级别不同,应该是各省情况视具体而定,不可能各地考试情况一模一样,略有不同是正常的。如果你打算考一级,那应该打电话咨询本市民政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他们知道哪些是正规有资质的培训学校。

    因为是该证书是新兴职业资格证书,所以目前各地只有5级初级技工,4级中级技工,3级高级技工,2级技师。我考过几次职业资格证书,对于考试大致上的信息可以在网上查找,对于细节,我是直接打电话去考试机构咨询。因为各地政策情况不一样,所以细节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的证书,在广西与广东,其报名要求,报名形式,报名费用,培训要求等,各方面就会有一定的差别。最好是打电话直接咨询本市民政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那才是最权威最实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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