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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理标的额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补充修改:
一是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是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三是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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