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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建郭靖黄蓉雕像争议不断 到底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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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0-1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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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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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10:23: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有“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后有“我靠重庆,凉城利川”———近来,城市文化资源的打造与营销推广,经常以极富眼球冲击力的风格、形式,一再挑战着公众的神经。上周,“射雕侠侣”郭靖黄蓉又被从金庸武侠小说中“请出来”,成为象征襄阳城市形象的主题雕塑,一时间争议迭起。

    虚拟人物
    能否代言城市文化?

    在一片批评和质疑声中,最新的消息称,郭靖黄蓉雕像现已暂缓建设。工程是停了,但社会的关切依然没有得到有效回应,郭黄雕像仍处于舆论重围之中。

    虚拟人物作为一个城市或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符号是否合适,是“射雕情缘”雕塑面对的关键问题之一。网友“混在北京”就直斥:“吃饱撑的,小说里的情节也能当真,郭靖黄蓉在历史上有没有还没考证呢,就来弄这个!”许多网友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不过,依然有不少网友认为,这种做法在文化认同上是可行的,例如,著名的“美人鱼”雕像———哥本哈根的城市符号,就出自安徒生的童话《海的女儿》。美人鱼也是文学作品中虚构的角色,被做成城市雕塑后,却备受推崇,还成为了整个丹麦国家的标志。再比如,位于英国伦敦贝克街(Baker St)221b号的福尔摩斯博物馆,亦是根据文学作品,即著名的《福尔摩斯探案集》而建立,同样成为当地著名的文化旅游地。

    其实,中国也不乏这样的例子,比如湖南株洲市将炎帝作为城市的标志,河南新郑市将黄帝作为城市的符号,虽然炎黄二帝都来自于传说,不是出自文学作品,但都是虚拟的,他们与上述两座城市的关联,也并不完全有十足的历史证据。

    那为什么郭靖、黄蓉入选“城市雕塑”就通不过呢?国内知名文化和旅游学者、作家裴钰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因为这个文化符号的选择没有达到文化共识。郭靖黄蓉在小说与影视剧上很成功,也有广泛影响,却不代表它已经进入了文化共识的层面。”

    他进一步解释说:“文化共识的形成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几百年,甚至是几千年,更多的时候指的是一个民族的一些血脉。比如说我们要选国画,牡丹或是梅花,是没有太多异议的。但是,如果选喇叭花,民众异议声就大了。牡丹及其所带有的象征意义就是文化认同,也就是文化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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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10:23:31 | 只看该作者
    城市营销
    不宜被“道德绑架”?

    “一座叫做‘春’的城市”、“我靠重庆”还在耳边,这次面对以金庸小说的武侠人物为襄阳“代言”,网友们还是无法淡定。

    有网友甚至怀疑,两年前襄樊改名为襄阳,就是为了今日的“射雕情缘”,“这是一场实施了两年的阴谋”,从改名的战略推行,到开建郭靖黄蓉雕像,这连串举措,足见襄阳市是多么努力地在提升自己城市的知名度。对此,裴钰表达了理解之意:“城市营销本就是一个商业行为,我们不必用太神圣的标准去衡量它。”“城市营销,希冀如同西药一样时间短、见效快的效果,在短时间内迅速广为人知,便是营销的阶段目标。”

    在他看来,赋予这类营销行为过多的内涵,是一种不必要的、过虑的“道德绑架”。他认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有不同的所指。前者一般指的是政府主导的文化公共服务机构,比如学校、美术馆、博物馆等,具有延续文化传承、传播历史文化的责任。而文化产业本就是一种经济活动,主要面向的是人们的精神娱乐层面,比如商业电影、肥皂剧、偶像剧等。城市营销与宣传应属于产业范畴的性质,多带有周期性与短期性的特点。

    “比如为了搞一个城市活动,政府定下一个宣传口号。这个口号的有效期是很短的,一般只到活动结束后。所以,对于这个口号所代表的城市营销策略不能过分地看重,进而绑架过多的道德责任。”裴钰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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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10:23:55 | 只看该作者
    取自小说
    雕像是否涉及侵权?

    襄阳“射雕情缘”雕像风波,还有另一重内容:版权之争。“这个雕像每年要给金庸付多少版税?谁来付?”“‘射雕情缘’雕塑是否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网友对此也众说纷纭。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射雕情缘”这个作品是从平面的文字作品转换到立体的雕塑作品,不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她指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的具体内容。比如毛泽东曾做过一首《卜算子·咏梅》,是文学作品,但这不表示其他艺术家就不能再创作“咏梅”题材的画作,也不代表影视作品里不能有“咏梅”的场景。再比如,刘心武创作的小说《钟鼓楼》,如果有人根据小说创作成漫画,没有任何文字,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漫画配了文字说明,且文字内容与刘心武的小说相近,那就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了。

    然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则有着不同的看法。他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他更倾向于襄阳市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局有侵犯金庸知识产权的嫌疑。因为,此雕塑名为“射雕情缘”,这名称明显出自金庸名著《射雕英雄传》,而作为雕塑主角的郭靖黄蓉,正是这部小说的主人公。而从流传出来的照片看,他俩是以“弯弓射雕”的经典造型出现,已经带有了一定的故事情节,与小说直接相关。如果没有得到授权,那么很可能侵犯了金庸的改编权或演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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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10:24:21 | 只看该作者
    文学人物
    雕像应该长得像谁?

    有意思的是,众多网友十分关心,雕塑的人物面貌是如何设计:“根据小说的描述吧,那太虚了,不好把握;如果根据影视作品演员,那又该像谁呢?黄日华与翁美玲?李亚鹏与周迅?还是胡歌与林依晨?”

    对此,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子军律师解释:“文学作品不是图形作品,其没有具体的相貌,并不存在被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不过,如果雕塑按照影视剧演员的人物造型来设计,那就需要进一步考虑到相关影视制作公司的著作权以及演员的肖像权。因为依据小说改编后的影视剧、漫画等也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此外,不少网友认为,襄阳市的行为其实是利用了郭靖黄蓉的知名度来开发旅游资源、获得利润,而后者的知名度很大程度上是金庸的功劳,是不是侵犯了他的利益? 对此,张洪波认为,如果认定此雕塑构成侵权,那么此雕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比如雕塑的衍生品、周边产品的利润,金庸都应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并有权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

    他还说,国外类似的将虚拟人物作为有形文化资源的例子不少,如出自安徒生童话的丹麦美人鱼,英国的尼斯湖水怪等,这些事例知识产权的认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作品因为时间久远或是其他原因已经不存在著作权,成为了公共资源;二是有形作品一般要与原著作者或者著作权继承人进行权利协商。

    羊城晚报记者还联系了去年刚刚再版过32册《金庸作品集》的广州市朗声图书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帮金庸处理版权事务的相关人士表示,他们暂不方便对此发表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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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10:34:02 | 只看该作者
    请问如何判断侵犯著作的改编权?

    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基础变更其表现形式或使用方式,重新表现其作品内容的权利。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改编其作品,是著作权人行使改编权的重要形式,各国著作权法及《伯尔尼公约》均有规定。改编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许可要求改编其作品的人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改编其作品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之规定改编权许可使用必须同被许可人订立书面合同。

    应当通过作品的一些基本要素进行比对,包括素材的比对,但如果素材是真实发生的事,如均取材于时事新闻,则须进行其他要素比对。作品中一些艺术创造的部分则应是比对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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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10:37:37 | 只看该作者
    改编权的合理使用,指他人改编著作权人作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可不必支付报酬。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改编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必要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般是对原作品的引用、刊登、播放、发表、复制、临摩、摄影、录像等,这些使用方式并不涉及到原作品的必要改动。

    通过改编使用他人的作品则往往涉及到原作品的重新认识、理解;涉及到对原作品的发展、完善和原作品形式到内容的变化这是一种不同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方式。

    改编他人作品以征得著作叔人同意为前提条件,尽管如此,改编也可能涉及到对著作权人作品的歪曲、篡改,可能导致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最终可能导致著作权人人格和名誉受损。

    改编权的合理使用,(对原作品的引用、刊登、播放、发表、复制、临摩、摄影、录像)不以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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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10:44:34 | 只看该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这是针对改编作者的改编行为的。

    具体说来,原作品的著作权包括4项人身权利和12项财产权利。
    4项人身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2项财产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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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10:46:44 | 只看该作者

      第一,改编作品中应当标明原著作权人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除非另有规定除外。这点即是对于原作品著作权的署名权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该条款中的“使用”可以理解为改编,故可适用于此。

      第二,改编作品不得恶意歪曲、篡改原作品。很明显,这一点是从“保护作品完整权”而来。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里的“作品完整性”包括作品主题内容、表现形式以及作品标题、作品中塑造的形象等的完整性,不限于作品表达形式。对作品主题内容的篡改、割裂和对表现的破坏,形式的曲解、变更一样,将破坏作品结构的完整性,扭曲作者的创作思想,故法律禁止对作品的内容做损害性处理。

      第三,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应征得原作品作者的同意,如原作者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则不可阻止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给原作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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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10:47:36 | 只看该作者

      很多学者都同意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应征求原作品作者的同意,取得的经济收益应当向其支付报酬,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原作品的著作权。

    在一定程度上,改编作品中包含着两部分智力成果,来自原作者和改编作者的,类似于合作作品中合作作者对于作品的贡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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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10:51:29 | 只看该作者

    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读物)。


    改编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适于演出的剧本、改编成连环画等。改编权也包括将作品扩写、缩写或者改写,虽未改变作品类型,只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可以认为是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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