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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 - 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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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7: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1831年,曾经有一位法国人不远万里来到美国。他的此行不为移民,不为外交,而是作为单纯的写作者来观察这个新生国家的社会状况。九个月后,他回到法国,历时数年,写就了一本政治学巨著。可谁也没料到,正是这个人,这本书将会对后世的思想界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这个人叫托克维尔,他的这本书名叫《论美国的民主》。
  这是一本有“野心”的著作。托克维尔试图在短短九个月的时间内,通过自己的写作全面描绘当时美国民主社会的情况,这听起来无疑是天方夜谭,美国人尚且不能完全了解自己,何况是一个外国人?
  然而,当书稿付梓出版,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时候,我们不禁被其“野心”所折服。的确,厚厚的上下两卷从外观上就表现出了一种宏大叙事的决心,而细细翻阅,又惊叹其对美国民主社会细致入微的观察。这种宏观与微观的结合让人不禁让人产生疑惑,托克维尔是如何有效地表现他的观察视角的呢?于是我翻开书卷,随着托克维尔的叙述走进19世纪初的美国社会。
  19世纪初的美国,距离独立仅过去了几十年的时间,各种政治制度处于初步建设的状态。三权分立、政党政治尚未定型,南北方的矛盾开始初现,外交上采取孤立主义政策,经济上工业革命的先声尚未到来,整个国家基本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而在大洋彼岸的欧洲,“日不落”的大英帝国几乎将米字旗插到了世界的各个角落;法兰西的三色旗在欧洲大陆高高飘扬,大革命之光闪耀西欧诸国;普鲁士的力量开始慢慢变强,德意志的血性正在觉醒。相比于欧洲热热闹闹的政治,美利坚的民主建设显然是低调而不成熟的。
  然而托克维尔并不这么看。在仔细观察过美国社会之后,他对美国的政体不禁发出由衷的赞美,坚信民主的浪潮是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而美国在未来政治格局的作用也会变得举足轻重,其理由便是美国自身有着一套复杂高超的民主运行机制。
  托克维尔的自信并不是一种自大的表现,而是出于一种对新生政体的好奇而做出的冷静判断。在书的绪论的开篇,他便观察到了美国的特色。“我在合众国逗留期间见到一些新鲜事物,其中最引我注意的,莫过于身分平等。”(第4页)这种对身分平等的喜悦或许是出于托克维尔对祖国历史的熟稔,而这一点确实在接下来的文字中表露无遗。他回顾了法国近七百年的历史,讲述了贵族制度由封闭到到部分开放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即使最古老、最保守的封建体制,在法国也悄然地发生着变化。僧侣阶级开始对所有人敞开大门,人际关系日益复杂和多样化,金融家所组成的政治权力集团开始出现,“文人政治”的影响逐渐凸显。甚至他还发现,每隔五十年,法国的社会的体制都会发生一次双重的革命,贵族与平民的差距被拉近,而这一现象正在整个基督教世界进行。于是托克维尔做出大胆的预见:“身分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第7页)他认为这是普遍持久的,“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挠,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第7页)
  他满怀信心地预见着民主浪潮的推进,为此还假想了一个理想的民主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公民的自由联合将会取代贵族的个人权威,国家也会避免出现暴政和专横。”“在民主社会,享乐将不会过分,而福利将大为普及;科学将不会特别突出,而无知将大为减少;情感将不会过于执拗,而行为将更加稳健;虽然还会有不良行为,但犯罪行为将大为减少。”“他们将不难发现自己的个人利益是与社会的公益一致的。”从此“国家将不会那么光辉和荣耀,而且可能不那么强大,但大多数公民将得到更大的幸福,而且人民不会闹事;但这不是因为他们不希望再好,而是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已经过得不错。”(第11页)
  这种对民主发展的判读是卓有远见的,而这种远见基于他对当时美国政体的深度考察,他在思索中发现了民主的奥秘,并认为美国的建设达到了当时民主政体发展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
  我们具体来看一下他的一些重要观察。
  在正式篇章的开头,托克维尔并没有从美国的现实出发,而是追溯了美式民主的源头,即所谓殖民地民主。
  有人说美国是个年轻的国家,缺少历史文化传统。如果单从建国历史来说,这一点的确毋庸置疑。一个仅有两百多年建国史的国家,是很难积淀起厚重的历史的。然而我们对于美国,往往会忽略它的起源,那就是许许多多的英裔美国人,他们身上流淌着大英帝国的血液,即使是来到遥远的美国,这一点也很难从他们身上抹去,反而正是这种来自英国的传统,使得美国的历史变得不再那么模糊肤浅,就托克维尔的话说,“美国是唯一可以使人看清它的社会的自然而顺利成长的国家。”(第31页)
  17世纪初期,第一批英裔美国人来到美国的东海岸,他们通常被称为“新英格兰的居民”。这些人多为被英国传统势力所不容的清教人士,他们怀揣着梦想走向遥远的大洋彼岸,冀望能够在新大陆开始出自己的新生活。他们的特征很明显,有着虔诚的宗教信仰,相同的文化背景,相当的教育水平。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使得平等的精神很快成为了共识,这也使得处女地的社会呈现出了一种独特的情景。在这片土地上,没有穷人,也没有富人,财产和个人学识平均,缺少培养贵族阶层的土壤,彼此之间更像是个大家族。他们发展自有并珍惜自由,试图用自由的精神去连接人际间的纽带,而正是这种尝试,奠定了后来美国发展的基石。
  让人惊叹的是,来到新土地的移民们并没有因为彼此的相处而发生过多的冲突,也没有因为缺少强有力的领导者而出现群体间的涣散,相反,他们所构建的社会,表现出难以想象的规范,仿佛没有人管,却始终能感觉到一种秩序存在。这种看似矛盾的政治生态,我们把它称为新英格兰的乡镇自治。
  具体来看,新英格兰的乡镇自治是一种由下至上的行政组织结构,或者说是逆向发展的政治组织形式。乡镇是最大的自治体,继而产生县,最后出现州。但是在早期的殖民地民主中,县和州的作用并不大,乡镇掌握最核心的权力,并有资格向县和州挑战。“乡镇各自任命自己的各种行政官员,规定自己的税制,分配和征收自己的税款。”“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务,也象在古雅典一样,均在公众场所召开公民大会讨论决定。”(第45页)他们自由地立法、行政,实现行而有效的国民教育,使得乡镇共同体的运作变得十分顺畅。可以说在乡镇,自由无处不在,却难以显现出来,人们身处自由的环境中,已不觉它的存在,然而一旦它受到了破坏,人们就会誓死捍卫它,因为他们懂得自由的珍贵。
  新英格兰人对自由的理解是独特的,他们并不认为自由本身是伟大的,而把它看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源于《五月花号公约》的契约精神和本身带有宗教信仰促使他们对自由有着一种特有的迷恋,但他们不沉醉其中,而是以自己的行动去实践,以至自由最终成为他们生命中的永恒价值。
  难得的是,托克维尔不仅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乡镇自治精神,还从微观着手,详细阐述了乡镇自治具体的运作形式,并给我们描绘了一张有关美国乡镇(Township)、县(County)、州(State)的政治生态图。
  乡镇作为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在行政区划的金字塔中处于底层。它规模小,数量多,人口基数大,虽然对于整个国家而言并不是核心区域,但是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乡镇的民主运作状况,将从根本上反映一个国家的民主发展程度,而从这点看,乡镇是无论如何都有必要值得一提的。
  新英格兰的乡镇组织是一个完整而有秩序的整体。人民是乡镇一切权力的源泉,由于乡镇一级最为基本,立法和行政工作可感可看,乡镇便没有采取代议制度实行民主运作,于是它必须时时刻刻需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以便于权力被限制在有限的范围中,这样足以充分保障自由。
  相比于乡镇明晰的自由权力,县和州的权力显得松散而又模糊。它们并没有掌握太多核心的权力,虽然乡镇从属于他们,但只有在涉及到“公益”(即在各乡镇共享的利益)的利益上时,各乡镇才会对县和州做出让步。乡镇不必将实际权力让渡上级,但对于全州性的公共义务,则非尽不可。不过“州在规定它的时候只是指示一个原则;而在执行的时候,乡镇一般又恢复了它的一切个体独立权。比如,赋税是由州议会表决的,但计征税款的却是乡镇;设立学校是上级的命令,但花钱办学和管理学校的却是乡镇。”(第73页)这种行政权力的分配为当时的政治生态提供了有效的弹性空间,使新英格兰的乡镇自治精神落到实处。
  早期的殖民地民主依靠这种相对自由的自治精神维系了近两百年的时间,直到独立战争爆发前,美国人对这种自治状态似乎表现得比较满意。然而随着母国英国的远去,建国的问题不可避免地摆在了开国元勋们的工作议题上,对于一个新生的国家,应该采取怎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它的合理运作呢?
  1778年,第一部“联邦宪法”(文中所写,中文多作《邦联条例》)开始起草,1781年予以通过。与其说是宪法,不如说由各州所组成的政治联盟。在这个联盟中,每个州都是独立的共和国,享有完全的主权。“邦联政府被它的宪法弄得软弱无力,不再有共同的危险感作为它的支柱,眼看着船舶上悬挂的国旗被欧洲大国凌辱而毫无办法。”(第125页)松散的邦联体制使得初生的美国面临各种困境,缺少有力的中央政府使得整个国家的运作变得十分低效。过了几年,人们开始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了这种危机,于是就算最保守的人也开始考虑是否有加强国家权力的必要,但出于对失去自由权力的担忧,他们对前景仍然表示迷茫。
  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共和国最杰出的精英终于启动了真正意义上的制宪议程。1787年,他们会聚费城,去的时候带去了争议,来的时候带回了共识,而这一共识,将成为美国模式的最初版本。
  华盛顿、亚当斯、杰弗逊、汉密尔顿这样的政治精英为美国设计了一套精致复杂的政治体制,其形式为“三权分立”( checks and balances),核心为“制衡”。在这套政治方案中,立法归于参众两院,行政归于总统及旗下政府,司法归于联邦法院及地方法院,三种权力互相牵制,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势。三权分立的学说并非美国精英的惊世创举,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论(他首次把国家的政权划分为议事权、行政权和审判权, 并认为国家之治乱以三权是否调和为转移),之后经波利比阿、洛克、孟德斯鸠的改进,逐渐成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政治学说,然而没有一个国家曾经对之实践,而美国的精英们选择这一体制,意味着他们将要开拓出一条前所未有的道路,但他们仍然选择了,而且一以贯之。
  然而理想付诸实践注定将要面临无数的挫折。
  在立法权方面,大州和小州,南方和北方发生了激烈的博弈。开始制定宪法之时,由于政体未定,形成了联盟模式和单一模式两套方案。前者规定法律的制定将取决于州的多数票,而不取决于联邦人民的多数票,后者则将考虑全体公民的多数票。“可以想见,一些较小的州如同意实行这种主张,就得在涉及联邦主权时完全放弃自己的独立存在,由同联邦完全平等的政权变为一个大国的微不足道部分。前一种办法会把它们交给一个不合理政权,而后一种办法又会把它们吞掉。”(第131页)另外,由于众议院的议员人数由人口比例决定,小州的利益无疑又会被侵犯。最后无奈之下,小州做出了重要的让步,以牺牲自我来保全最核心的公共利益。在种族方面,联邦宪法也是顾左右而言他,这主要是考虑到了南方代表的感受,自从蓄奴制在南方扎根之后,种族的问题便始终困扰着制宪的精英们,出于妥协,他们最终牺牲了黑人兄弟,尽管他们在独立战争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宪法第1条第2款、第9款,分别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奴隶制度的合法性,同时明确说明奴隶买卖可延续到1808年;在分配众议院各州代表名额时,黑人人口按3/5的人口折算;规定了保留种族歧视的条款,不承认黑人、印第安人、妇女具有和白人男子相等的权利。)
  在行政权方面,政治精英们试图“创设一种既依靠多数、又有足够力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自由行事的行政权。”(第134页)显然,这是一件困难重重的事。如何保证拥有极大权力的总统能够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
  不能保证每一个最高统治者都是完人,实际上也不存在完人,在美国的社会语境里,总统的形象总是被视作恶的化身,公民所有的政治努力都是为了抑制他内心的恶,于是他们想出各种办法来限制他的权力。然而他们对总统的情感又是真诚的,他们希望他是个杰出的行政管理者,能够为公民处理那些棘手的事务,比如外交、军事等国家核心竞争力,如果处理得当,他们会将英雄的荣誉冠之于他,比如罗斯福叔侄。他们既赋予总统难以想象的权力(诸如搁置否决权),又通过参众两院的力量在最大程度上制约总统,使得他所提出的每一份提案都能都能够被审慎地讨论、通过。这样即使总统作恶,也有惩戒的力量对其制约(如1972的“水门事件”,尼克松因弹劾案被迫下台)。毕竟人的道德有限,唯有有效的制度才能抑制人性的恶。
  在司法权方面,“美国的立法者决定创立一个联邦司法当局,以实施联邦的法律,审判事先仔细规定的涉及全国利益的案件。”(第157页)于是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应运而生。然而这样的设计,显然打破了原有的司法体系。邦联体制下的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司法当局,审判着有着本州法律效力的案件,彼此之间是孤立的、封闭的。每个州都对司法有解释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会造成合众国司法秩序的混乱,所以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就是来维持全国的司法秩序,并协调各州司法系统间的矛盾。然而州的立法者并不这么看。
  他们指责这一设计是对州主权的侵犯。这样的规定使得“州的主权不仅要受法律的限制,,而且要受法律解释的限制,既受一个已知范围内的限制,又受一个未知范围的限制,既受有明文规定的限制,又受无明文规定的限制。”“一旦联邦的主权与州的主权发生冲突,应有联邦法院来裁定是非。”(第160页)他们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毕竟将自己手中的权力拱手想让,谁都不心甘情愿。
  最后联邦与州达成了妥协,在涉及联邦公共权益时,联邦掌握最高话语权,在地方独立权益时,州掌握最高话语权,另外无论是联邦还是州,都拥有两审的权力。这样的结果对于州的立法者来说,算是一个不坏的结果,但在随后的两百多年,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纷争从未结束过,尤其在涉及到法律是否违宪的方面,更是各执一词,这也成为了美国司法一个不可避免的难题。
  那么这样一种独特的司法系统,又是如何体现其在政治权力中独占一席的原则呢?
  答案在于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
  司法独立的原则在世界法制史上有着里程碑的意义,它标志着现代法律体系的成熟。司法独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
  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制度层面的内容要求司法人员能按自己的观念和规则办事。两者缺一不可,相互促进。
  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
  (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法院)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
  (2)司法系统内部的互相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调卷令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
  (3)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
  (4)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的捍卫法律。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这就包括由法律规定法官的职权,不可削减的待遇及其职位保障。对职位通常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终身制(英美法的主要做法);二是文官制度的保障。法官的高薪制也是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容之一。(以上关于“司法独立”概念的阐释根据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的资料做了参考,特注明)
  就美国而言,总统任命大法官作为最高法院的核心人物,他们往往是终身制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解释不因总统任期的结束而发生过多的变化。这些联邦法官“不仅应当是品行端正、德高望重、博闻强识的公民,具有一切行政官所必备的品质,而且必须是国务活动家。他们要善于判断自己所处时代的精神,扫除经过努力可以克服的困难,力挽有危险把他们本人与联邦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一起卷走的狂澜。”(第169页)
  在具体法律层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相互独立且平行,体现出“双轨制”的特点。联邦法院行使美国宪法授与联邦政府的司法管辖权。在刑事领域中,联邦法院负责审理那些违犯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在民事领域中,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涉及”联邦性质的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且有管辖权争议等种类的民事案件。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较为广泛。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未明确授与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均属于州法院。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判的。(本段文字参考法律英语翻译网对美国司法系统的解释,特注明)
  司法独立的原则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它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制度的独立性,而这一原则对于构建英美法系乃至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制度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以制衡的构想由理想成为了现实,这无疑是美国政治精英所所愿意看到的结果。尽管在建国初期,存在种种的缺陷,但瑕不掩瑜,对于其闪现的政治智慧,我们应该予以肯定,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代表了当时国际政治在顶层设计领域的最高水平。
  然而托克维尔并没有因此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大唱赞歌。出于一个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的敏感性,他对这种联邦模式的推广抱有怀疑态度。他认为“美国的联邦宪法,好象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成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第186页)他从地理环境、政治传统、个人因素予以了分析。由于地处美洲,美国得以远离当时世界的政治纷争,可以有条件安心发展自身的社会形态。美国包括之前的殖民地时期长期存在一种自治的自由传统,使得自由精神成为了政治构想的共识。以华盛顿、杰弗逊、亚当斯为首的开国元勋,具有非凡的人格魅力和对未来高瞻远瞩的预见,使得美国从建国之初便尽量避免了君主专制带来的危害。
  而这些都是让美国之所以成为美国的重要因素,但是换做其他国家,就不一定都具备这些因素。比如法国,四面都是实力相当的强国,本身内部君主势力强大,集权意识浓厚,使得其民主共和的转型变得异常地艰难,相比之下,美国缺少这样的历史包袱,反而能够独立地发展。而像墨西哥,由于自身缺乏像美国一样的传统,却生搬硬套美国模式,使得政治效率低下,最终在动荡的政治格局中宣告了民主模式的失败。
  这一点不禁让人想到了民国初年的中国。在孙中山、黄兴等革命党人的最初构想中,中国是要效仿美国建立共和政体的,于是他们在《临时约法》中渗透了三权分立、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的民主思想,给总统赋予了较大的权力,同时也构建起参众两院和类似于美国的法院,但由于政治建设经验的缺乏加上国内各种力量的博弈,使得这种效仿的努力付诸东流,最后沦为政党之间的争权夺利筹码,所谓建设中国宪政的道路也因此被无限延期,直至当下,实行宪政仍未形成社会共识。
  联邦模式的确立,给美国构建了相对稳定的政治形态,1787年的联邦宪法(U.S. Constitution)原文很短,但是其内涵却很值得后人思考。托克维尔的思考并不过时,对那些处于政治转型期的国家可以提供有分量的参考。
  《论美国的民主》一书篇幅众多,内容庞杂,除了美国自治精神形成、政治组织构建,还有对民主的优缺点以及种族问题、民主文化的思考,囿于篇幅,故不一一例举。总而言之,托克维尔对于美国的思考,已经远远超出了一个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所考虑的范畴,它更多地是对美国社会的一种全局式的思考,虽然由于时代的局限,《论美国的民主》或多或少带有时代的烙印,但是其中所体现的政治深度足以让这本书传之后世而不朽。感谢托克维尔,这位写出《论美国的民主》、《旧制度与大革命》的思想家,正是他的这种叙事“野心”,使得他带给我们的政治财富变得尤为珍贵,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过去、现在、当下,它还会发挥不容忽视的作用。
  
  参考版本:【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12月第1版。
  关于文中司法独立的解释,可参见http://www.schylawyer.com/newsShow_cid_93_id_1968.html(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中对美国司法系统的部分解释,可参见http://www.legaltranz.com/archives/1950(法律英语翻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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