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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角落有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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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官员的尺度 - 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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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16 04: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梳理一下看完书的思路。
  
  美国的言论自由发展是各方面力量博弈的结果。在《防治煽动法》盛行的时代,美国也有过由于发表政见而被追究刑责的时代。自从1801年,杰斐逊总统宣誓就职,这样的时代才宣告结束。之后便进入了讨论言论自由的事前限制和事后追惩的时代。随之布莱克大法官确立了赋予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官员职务行为的绝对豁免权。1964年,沙利文案之后,最高法院宣布对政府官员的诽谤,同样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沙利文案还有一个作用就是改变了诽谤法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且引入了了“过错”的要件。沙利文案之后,诽谤案诉讼仍然在实践中发展。其之后的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中对原告的身份进行了区分,如果原告是政府官员或者公众人物,必须证明被告蓄意造假或者罔顾真相,如果是普通公民,案件与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关系,适用州法裁判的案件。之后又有布伦南大法官认为,案件所涉及的议题为决定性因素,即案件受到公众或者一般人的关注。争论也还在继续,但至少美国法治是动态前进的,在一步步向着更完善的方向前进。
  
  值得一提的是,在沙利文案之后,美国媒体界狭义的理解了沙利文案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读,将言论自由仅仅限定于媒体中,造成了媒体权力的扩张。当时的媒体在沙利文原则的保驾护航下滥用自由,侵犯权利。就连当年极力倡导出版自由的杰斐逊曾在1787年说:“如果让我在没有报业的政府和没有政府的报业之间选择,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但是到了后来,他也在给朋友的信中说出了:“报纸上现在登的消息,没有一样可以相信。置身于这潭浑水中,连真相本身都值得怀疑。”
  
  但也应该说,这本书的编写有些混乱,并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而且其中提到的很多判例,都让我不明所以,虽然我也读过《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对美国的一些判例有了一些了解,还是不能完整理解书里面提到的判例,这可能是我个人知识的局限。
  
  不管怎样说,自由都是争取来的。不论在美国,还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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