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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官员的尺度 - 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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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07: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1.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
  2.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
  3.他们将传统上用来挽回个人名誉的诽谤诉讼,成功转化为挟制媒体的政治利器。这些人哪里是想打击什么不实报道,其根本目的,就是阻止媒体对白人至上社会丑陋显示的揭露:争取投票权力者遭遇私刑惩处;无良法官利用州法压制宪法权利。
  4.他们不会仅为维持秩序,就牺牲人民的自由。
  5.如果有足够时间,应当让人们借助讨论揭示谬误,通过教育祛除邪念,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
  6.任何事务一旦实际运转,总难避免某种程度上的滥用,这类情形在新闻界体现的尤为明显。不过,我始终认为,留存一些芜枝杂叶,任其自由凋敝,会比直接剪除更有利于树木生长。
  7.事前限制与事后追惩,到底哪个对出版自由危害更大?
  8.三天过去了,共和国安然无恙。
  9.我很痛心…..我们的报纸上,竟然刊登了那么多狠毒、粗鄙、虚伪的言论…..这些秽物会使公众的品味日趋堕落。但是,这些都是无法祛除的邪恶,因为我们的自由依赖于新闻自由,这种自由不应受到限制。
  10.第一修正案并不局限于延续英国传统,它是制宪先贤们为挣脱上述传统束缚,而发出的独立之声。它也再次宣示,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中的“言论”。并没有什么种类之分。
  11.如果用诽谤诉讼威胁那些因真诚相信错误事实而批评官员者,或者要求批评官员的出版物必须证明自己提到的每一处细节都绝对真实,必将扼杀所有政府或官员的批评。
  12.是人民,而不是政府,拥有绝对的主权。
  13.本应充当公众批评之喉舌的报纸,从此将蜷缩在畏惧和胆怯的阴影之下,而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无法在这样的气氛中有任何立足之地。
  14.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
  15.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
  16.“沙利文规则”要求原告证明被告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
  17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18.如果我们当中有任何人试图令联邦解体,或者改变共和政体,就让他们不受任何干扰地畅所欲言吧。容忍错误意见的存在,让不同观点辩驳交锋,正是我们得享安全的基石。
  19.我们应当对某种做法时刻保持警惕,那就是对那些我们深恶痛绝,甚至认为罪该万死的言论的不当遏制。
  20.如果有检查言论的权利,那也应当是人民检查政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
  21.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22.媒体独享自由到什么程度,这种自由就受威胁到多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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