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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的仙人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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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保全证据公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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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7-30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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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11#
     楼主| 发表于 2013-7-12 16:05:07 | 只看该作者
    如梁慧星教授所言,并非所有隐私都构成隐私权。他将隐私分为六类:
    第一,严重的违法隐私行为,如重婚行为;
    第二,一般违法或严重违背道德的隐私,如婚外性行为;
    第三,轻微违法行为,如一般的辱骂他人的行为;
    第四,一般违规行为,如随地吐痰;
    第五,法不调整行为,如婚前性行为;
    第六,合法的隐私行为。

    他认为前两类隐私并不构成隐私权,本文较为同意该观点。

    另外,国内外学术界大致均同意配偶间的知情权包括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因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不论是在生活还是工作的各方面,一定有大部分隐私的双方公有的。那么对于夫妻一方所独自拥有的隐私,如上述丈夫的手机短信是否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

    本文认为基于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尊重和家庭、婚姻利益的维护,应该赋予妻子一方知情的权利。如果通过公证这一合法手段进行保全保护,应属合法合理,并不侵犯丈夫隐私权。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7-30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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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12#
     楼主| 发表于 2013-7-12 16:06:05 | 只看该作者
    四、总结
    手机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手机短信也愈来愈深的渗入我们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因此利用手机短信证明案件事实逐渐成为当事人的选择之一。通过上述对目前手机短信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存在争议问题的解析,可以看出:
    首先在申请主体方面不应要求的过于严苛,应该将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纳入适格申请人范畴。
    其次,要意识到公证机构的任务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材料作出专业判断,而不是像法官一样对证据能否真实证明案件事实进行审理。
    最后,某些手机短信内容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权,本文认为应该具体情形进行分析,不应滥用隐私权保护权利,特别是在夫妻关系之中,隐私权的保护应受到合理限制。

    总之,抛弃原有传统公证理念的限制,遵循法定实体要求和程序规定,手机短信保全证据公证业务对于预防解决纠纷、保护弱势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巨大的功能,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将引领整个社会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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