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悦读人生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心灵鸡汤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官VS律师:小河法院-黎庆洪案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1 09:17
  • 签到天数: 7 天

    连续签到: 4 天

    [LV.3]偶尔看看II

    11#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1:44:19 |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法庭:

    法庭尊贵,不是因为你们执法者,而是,你们行使的权力,是你们身后,国徽象征的国家赋予的裁判权,这种裁判权力,是超越自然的,是神圣的。你们裁判对错,不但关系五十七个被告一家的福祉,还关系着国家,是否提供了矫正正义,赏善罚恶,除暴安良。刑法本身的功能,除了威慑,就是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矫正犯错的人。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犯错,如何矫正所谓犯错的人?谁来矫正国家权力?古话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如果,国家对不起这些被告人,又没有给于救济渠道,同态复仇,不是没有可能。这么多天的开庭,虽然合议庭多次严重违法法定程序,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但辩护人,对神圣的审判权依然敬重有加。因为,如果这次审判不公正,正义的审判必将到来。

    最好的执法,应该是公安机关时,就能甄别,罪与非罪。黎庆洪案,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应该清楚,但是,办案报告中说,这是政治任务,厅长督办,副厅长作为专案组长,非办成铁案不可,贵州省高院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中说,本案黑社会组织犯罪事实不清,警方非得做成事实清楚,今天的小河,清澈见底,无法浑水摸鱼,黎家的黑社会到底是成立不了的。

    其次的执法,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甚至审查起诉时,就能甄别罪与非法,保护无辜的人。可惜,检察院也没有做到,把法律规定应该互相制约的检察权,牢牢地捆绑在公安非法办案的马车上,末路狂奔,直到今天。我能感觉到公诉人举证过程的痛苦,这种痛苦,源自检察机关失去自我。导致诸多被告,对检察机关非常不满,对检方的形象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

    再次的执法,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能还无辜的人一个公道,也算起到了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无愧法院的天平。贵院在审理过程中,尽管存在一错再错,但是,还是有最后一次机会,就是提供实体正义。辩护人注意到在庭审过程中,法院逐步给很多被告,取保候审,这是积极的讯号,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坦白说,所以本案是违法集大成者,一是因为,案件被曝光了。类似情况,或多或少,存在于全国大多数地方。但是,本案的大问题是,以错误掩盖错误,导致法律尊严荡然无存。如果今天曝光在全国公众之下的案件,法院都无法提供一个公正,那么,我国政府所提出,中国是正在建设法治的国家,这种说法,将被小河法院的判决,打一个响亮的耳光。国家的法治方向、荣誉,要大于贵州省公安厅领导的面子。国家一定要警惕这种重庆文革模式的学习者,其心必邪,除恶务尽。尤其需要追究领导责任。《周易》说:损上益下,民悦无疆。自上下下,其道大光。反之,天怒人怨,日暮途穷,怎能稳定?

    在逐渐透明公开的阳光下,小河弯弯,水清无鱼,公安硬要把一条木鱼当食人鱼,检察非要证明木鱼凶猛会咬人,如果法院还能采信这种说法,辩护人将分别送四个字,当代赵高,和当代子婴。赵高、子婴的结局是什么?

    辩护人听完黎猛自己的辩护,感觉就是公权力滥杀无辜。一个20岁就工作,22岁入狱,经营开典当行,任房地产公司副总,前者无一起违法收债;后者无一例暴力拆迁。这是黑社会骨干?无故关押近4年的年青人,犹如在监狱里又上了一个法律本科。这种冤案制造,令人发指。如果不追究冤案制造者的责任,真是天理不容。

    最后,经常有善良的人问我,既然黎庆洪不是黑社会,黎家也是富贵者,好礼施,在乡里名声很好。为什么公安要搞他。说实话,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如果,老天给公诉人、法官、律师一个发财致富的机会,如黎庆洪一样,我们或许也会感谢自己辛劳的父母,庆幸自己的好运,并乐善好施。但,绝对不会想到,这种富裕,也会带来这么多年的牢狱之灾。为什么是黎庆洪?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不制止这种重庆打黑模式,下一个黎庆洪,可能是任何一个人!

    旁观有钱的民营企业家出事后,你我可能会庆幸,还好我不是那么有钱。但是,本案中受冤屈待遇的,有企业职工,有水果摊贩,有在外打工的民工,有企业高管,检察官。公权力兽性大发时,谁管你贵贱老少!

    重庆打黑模式已经日暮,小河审理的这个案子,应该是该模式的回光返照而已。这个国家已经、也应该走向正确的方向:尊重法律。本案公安、检察曾绑在重庆B&W牌战车上一条道奔黑,如最后法院也不能提供正义,肩负职责,捍卫法律,整个司法机关,就全线崩塌。重庆模式,死灰复燃,长此以往,会把黎庆洪等逼成黎元洪!

    最后,我想对所有被告人说句话:尽管你们遭遇了许多不公平的待遇,但是,不管如何,你们可以看到,法律在一点点发挥作用,正义在一点点实现。历史表明,正义从来不会缺席!所以,你们以后出来,他们冤枉你们是黑社会,你们不要以后真变黑社会,实施暴力报复。这样快意恩仇,是又一次非正义。记住,我们千里迢迢来帮助你们,不是鼓励用暴力,而是希望法律能被尊重。你们出来,生活得越好,是对迫害你们的人最好的复仇。在巴黎公社墙上写着:我们指望于未来的,是正义而不是复仇。你们千万别忘记了,正义之神,也手握宝剑!伸冤在我,我必报应!西北望重庆,报应何其速!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斯伟江
                                    2012年7月9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1 09:17
  • 签到天数: 7 天

    连续签到: 4 天

    [LV.3]偶尔看看II

    12#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1:46:05 |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



    我在小河法庭,随身带了三本书,其中两本是你主编的,《刑事诉讼规则适用指引》和《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可以说,我是天天看着你的名字,用你主编书中的法律,法理来作为我辩护的依据。



    我也知道,你由于在一次内部的培训上,谈到北海,小河案庭审中一些不当现象,并指出律师中有极个别无良律师闹庭。我对此持有保留意见,但,从未公开批评过。一,出发点不同;二,律师业当然也需要反省。



    但,通过那次讲话,我知道,你应该是关注过小河法院审理的黎庆洪涉黑案,你下属的杨万明庭长也在小河法院现场指导,作为主管领导,你不可能不知道这里的审判情形。当然,你获得的信息可能会不够全面,故此,我需要向你说明一些问题,希望你能够看到,对下级法院进行依法监督,纠正明目张胆无视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行为。



    我不谈细枝末节,只谈以下几点最新毫无争议的违法情况。甚至,既成事实的明显管辖违法问题,也不再多讲。



    一,证据显示:本案为公检法联合的重庆模式,定点制造案件。



    贵州市公安局的补充侦查终结报告显示,本案在贵州高院二审期间,先有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就召集省公检法成员单位,形成意见,对黎庆洪涉黑案达成发回重审再撤回并开展补充侦查的决议。然后,省公安厅就主导成立了7.1专案组,之后,贵州省高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撤诉再退侦。专案组重新侦查时又抓捕了四十多人,刑讯逼供,炮制证据,冤案做成铁案。材料显示,贵州省高级法院、贵州省检察院参与公安联合办案。这是明显违反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公检法的分工职责是不一样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一起开会研究如何把黎庆洪案定罪,这是一种重庆办案模式,也是导致大规模冤假错案的源头。这不是王立军首创,而是文革沉渣重新泛起。前人大委员长乔石提出:公检法往往只顾互相配合,忽略了互相制约,这样会难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你主编的书前言说:现代法治的重要内涵,是不仅要有公平正义的结果,还要有公平正义的过程。贵阳这种重庆模式打黑的程序,是否公平正义?



    我注意到你数年前在重庆表扬过重庆打黑。我理解,在当时情况下,对重庆模式的了解也不清楚。不知者不为罪。这没什么问题,比你大的领导都表扬过打黑,打黑本身没什么问题,关键是不要黑打。如果知道重庆是黑打,相信凭你书中所说的程序正义的观点,你绝对不会再表态支持。文革余孽,沉渣泛起,作为法律人,我们澄清不了天下,难道澄清不了一个错案?守土有责啊!



    二.法院成为保密局?涉密的证据就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

    就是上面说的那份侦查结案报告,被告方要求作为证明侦查程序违法的证据提交质证,而小河法院合议庭给辩护人的书面通知说:“该侦查终结报告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在法庭上要求出示”。请问,这是否是明显违法刑诉法和贵院上述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贵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2条明文规定: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这说明,即便证据涉密,也可以出示,只不过转为不公开审理。



    其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3条,14条规定,有权定密的是,文件产生机关或者国家保密局。法院两者都不是,合议庭凭什么定密?      



    律师一再要求法院解释上述行为合法性,法院置若罔闻,强行不让律师举证,你所说的程序正义在哪里?不让律师举与案件办案程序密切相关的重要证据,你院的庭长又在现场,有没有尽指导义务?在上面提及的重庆模式下,上诉又有多少希望?如果法院知法犯法,谁给他们那么大的胆子?给被告人什么样的启示?难道不是逼他们选择以暴易暴之路吗?明天他们掌握了暴力,会对你们程序正义吗?



    三,本案中出现的大规模刑讯逼供指控;大规模解除外地律师;多名被告人指责小河法院庭长拿法律作交易,要求被告人换掉外地律师,并以此申请法官回避,我在场听着都觉得是中国法院的羞耻,不知道你怎么看?我注意到法庭逐渐准予取保了二十几个被告,这是积极的行为,但是,还是一边改错,一边继续犯错。



    同为法律人,虽然你为最高法院副院长,我只是一个律师。我们在人格上,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为公,建设法治,守土有责;为私,完善人格,为子女楷模。在如今时运交移,治法代变之际,法律人职责在身,当有所为。



    我真心希望,当你退休时,能和你的前任领导肖扬院长一样,能通过自己在体制内的潜德之幽光,让我们这些在野的法律人发自内心的尊敬!我对此寄予希望!



    多有打扰,夏日炎热,保重身体!



                                           你的法律人同行:斯伟江

                         2012年7月12日于贵阳小河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1 09:17
  • 签到天数: 7 天

    连续签到: 4 天

    [LV.3]偶尔看看II

    13#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1:46:40 | 只看该作者
    侦查终结报告不能作证据出示吗?

    2012年07月10日 18:10:04
    分类:未分类


    贵阳公安局出具的《侦查终结报告》,放在诉讼文书卷,在卷宗上并未表明是国家机密,在报告上也没有标明。在开庭,辩护人要出示该份证据,证明侦查机关程序违法。法院居然出具一个通知,称该报告是国家机密,不能作证据出示。合议庭依据什么法律能认定这是国家机密?《国家保密法》第11条[1]规定,国家机密由出具文件的机关或者国家保密局定密。法院非该报告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密局无权定密。根据《国家保密法》第12条[2],国家机密的文件应该表明密级。该报告中显然没有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



    即便该报告是国家机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在公开审理的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第12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该报告系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关键证据,合议庭通知说,不能出示,完全违法。





    --------------------------------------------------------------------------------

    [1]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2]第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1 09:17
  • 签到天数: 7 天

    连续签到: 4 天

    [LV.3]偶尔看看II

    1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1:49:48 | 只看该作者
    小河法院:律师遭遇"老和尚”

    黎庆洪案件一审在众人的围观下落幕了。怎么看待小河法院的审判?前两天,读到于丹老师讲“禅”,触动心底,有感而发。

    于丹老师说,古代一位小混混买了三匹八吊钱一匹的布,付款时声称“三八二十三”而不是“三八二十四”。一位小和尚打抱不平,说如果“三八二十三”是对的,他愿意输掉头上的帽子。而这位小混混竟然以人头作担保,只肯付二十三吊钱。众人相持不下,于是请来小和尚的师傅——一位德高望重的老和尚评断。没想到,老和尚沉思了一会,竟然说“三八就是二十三”,小混混是对的。老和尚却因此受到众人的鄙视与驱逐。小和尚一路上都愤愤不平,忍不住质问老和尚为何说“三八二十三”。老和尚说,你说那小混混的头重要,还是你头上的帽子重要?他用头来和你的帽子打赌,我能说“三八二十四”吗?

    众所周知,三八二十四,这是科学,是常识,为世人所共同接受。可是,在于丹老师所讲的这个故事中,小混混既是混混,不讲道理也就算了。但是,老和尚却以珍视生命为理由,悄然地改变了世人都认同的科学与常识。这表现为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它以一个不讲原则、不讲事实的歪道理,叫板和更改世人所认同的科学和常识。

    看看黎庆洪案件的审理,你不禁会感到,律师们似乎遭遇到了具有独特思维方式的“老和尚”,这个“老和尚”就是小河法院。

    谁都知道,审判工作也有科学,也有常识。三十多年前,我刚刚踏入法律界,就记住了这一基本道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正如同“三八二十四”一样,是审判工作中的科学和常识。

    律师辩护要遵守,公安、检察办案要遵守,法官判案则更要遵守。要知道,法院是这一科学和常识的最终坚守者,离开了这一道理,法官不就与我们这些平头百姓一样了吗?      
       
    可是,在黎庆洪案件中,没有想到,公、检真好似那个不讲道理的"小混混”。
    他们硬是张冠李戴、指鹿为马,罗织罪名,硬造出了个“黑社会”。可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则更胜“老和尚”一筹,竟与“小混混”互相勾兑,故意上演了一场“三八二十三”的黑色幽默。
    为什么小河法院不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难道那么多公民的自由权利竟不如几个官吏的脸面重要?这真让人怒火中烧!如果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科学和常识都不认同,小河法院,还能称作法院吗?

    于丹老师本想以“老和尚”来演绎所谓的“禅”,一种与正常思维所不同的特殊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大概也可以称为“中国特色”了。我对“禅”知之甚少,不敢妄加评论。但是,无论如何,这种所谓的“中国特色”的思维方式,如若违反科学,背离常识,就值得世人所警惕。尤其当这种所谓“中国特色”,进入到审判活动,如“领导指示”、“联合办案”、“奉命庭审”、“以刑取证”、“依假构罪”、“架空律师”等等,其危害则更是显而易见:公平正义不见了,法院信誉消失了,执政合法性受损了,最终将动摇社会的基本根基,导致社会的长期动乱。所谓自毁长城,说的就是这种不幸的结局。
    不久,黎庆洪的二审也将上演。这里说“演”,就是按照剧本,再走个过场。对于改判,人们并不抱什么奢望。但是,无论如何,无论如何,我们还是要说一句:三八等于二十四!请法院尊重审判工作中的科学和常识,别当“老和尚”!因为,个案之错,殃及苍生,司法之乱,断送国运,我们不愿意在余生遭遇到公权滥用所造成的社会动荡!

    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499-40252.shtml

    网站地图|小黑屋|Archiver|DoThinkings 悦书籍,思人生   

    GMT+8, 2024-5-20 12:09 , Processed in 0.045907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