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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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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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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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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5 19: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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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4-5 19: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用无线行 于 2012-4-18 18:29 编辑

    NY解析:

    劳动者不仅要具备法律意识,而且要具备证据意识。
    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你又需要这份工作,那么平时就要注意搜集一些证据:如工作证、有员工姓名和编号的门卡、工资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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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4-5 19: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用无线行 于 2012-4-18 18:23 编辑

    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中的举证事项如下: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
    1.        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的户口证明、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2.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列雇主(自然人)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必须先走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必须先走劳动仲裁
    ()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更重。
    ()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劳动者举证,用人单位驳证。
    ()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须证实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给付事实举证。
    ()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但注意以下主张是需要自己提供证据的。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其他:
    ()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一般来说,法院是不会帮诉讼双方收集证据的。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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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4-5 19: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用无线行 于 2012-4-18 18:25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几类不适用的人有:
    公务员、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在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
    现役军人;
    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未成年人;
    居民自主雇用的服务人员,如家庭保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第二条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本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算是劳动法里的劳动者呢?
    案例解析:
    小刘是北京某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20097月份从该大学正式毕业。200812月,北京某投资顾问公司到学院招聘。小刘于200918日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210日,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小刘工资539元。311日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公司。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小刘的工资未付,小刘遂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用人单位认为小刘还没有毕业,未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关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企业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小刘进入公司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能力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
    另外,小刘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自己尚未毕业,公司在知道这一情况的前提下与小刘签订合同。同时,小刘所在公司也向小刘明确了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1个月的工资,以上事实充分表明,小刘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因此,应确认小刘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公司应向小刘支付劳动报酬。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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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楼主| 发表于 2012-4-6 15: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用无线行 于 2012-4-6 15:22 编辑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规章制度,必须具备发生效力的要件,主要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由公示。
    内容合法是指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且合情合理,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容极为不合理,就是无效的,不过影响其他合法的内容有效。如,以下约定就是不合法的:
    1、女员工在职期间不准生孩子
    2、工作时间超过每天超过8个小时,每周超过40个小时
    3、必须干满×年,否则赔偿单位×元。

    很多企业里约定迟到罚款,迟到多次以上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是否合法?

    企业进行罚款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被废止,因此,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企业对员工违纪进行罚款缺乏法律依据,且从罚款的性质上来讲,罚款不能视为违约金,因为《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单位在提供了专项培训或者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单位不能要求违约金。
    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违纪罚款也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也不是罚款的主体。
    但在实践中,如果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较为合理,如迟到扣款较小,且经过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应当认定为有效,但以此来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是不受法律支持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企业制定的惩罚权范围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各地实行的《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一般扣发金额不得超过当月薪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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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楼主| 发表于 2012-4-6 15: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用无线行 于 2012-4-6 15:52 编辑
    2012年12月21日 发表于 2012-4-6 15:25
    一个朋友,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单,只有银行打卡的记录,算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吗?能要求双倍赔偿吗?

    没有劳动合同,还没有工资条等证明劳动的文件或者记录,劳动者是非常被动的。

    1. 劳动者需要证明在用人单位工作,没有工资单,仅有银行打卡记录,证明力不强。用人单位可以主张此为劳务费,而不是劳动报酬。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就不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签署劳务协议或者支付双倍补偿。

    2. 即使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证明确切的劳动期间,劳动报酬,试用期,以及其他约定。

    3. 如果用人单位可以主张每月给劳动者支付的报酬中含有社保费用,劳动者尚在试用期(如果工作时间短)等,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劳动者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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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2-4-6 15: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醒各位:

    如果发现单位不给自己签署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时,就要保留自己在这个单位工作的任何凭证,门卡,工资条,邮件发的清单也算,入职offer,公司法人或者领导人签署的跟自己待遇有关的文件,总之需要证明自己在这个公司工作,工资是多少?工资如何结算?有没有缴社保等等。

    如果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不给自己保留一份,也一定要看清楚劳动合同上写的是什么内容?劳动合同的每一页上都签自己的名字,最好骑缝再签一次,防止单位对合同造假。同时也要保留自己在这个单位工作的任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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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18: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用无线行 于 2012-4-18 18:30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Y解析:

    企业如果对于“按业绩领取工资的未完成业绩扣工资”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职工未完成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业绩,企业有权扣除业绩工资,但金额不得超过工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后的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对该惩罚不服的,有申辩权,还有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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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18: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用无线行 于 2012-4-18 18:31 编辑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NY解析: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的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劳动监察大队”。

    监督管理对象对监督管理处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在这里说一下劳动仲裁委,属于劳动保障局下属处室,但该委相对来说具有独立性,其裁决不属于行政性裁决。对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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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18: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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