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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律师谈京东苏宁价格战:正游走于违法边缘 [打印本页]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0:48
标题: 律师谈京东苏宁价格战:正游走于违法边缘
        8月14日,一贯善于在微博上爆“猛料”的京东商城(微博)CEO刘强东将炮口对准苏宁国美这两家中国最大的家电连锁卖场,宣布京东商城所有大家电将在未来三年内保持零毛利。

  刘强东的微博挑衅激起同行激烈反应,苏宁易购(微博)执行副总裁李斌、国美副总裁何阳青、易迅网先后发表声明称各自的家电产品都要比京东便宜。

  一时间,所有卖场都宣称自己的商品是最低价,电商价格战被推向史无前例的高度。有法律人士指出,电商网站无底线的价格大战正游走于触及法律红线的边缘。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0:48
  进货价不一定等于成本价

  在我国,目前关于商品定价的规定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京东商城今天召开的媒体沟通会上,刘强东表示其商品所售价格低于进货价,没有法律问题。

  有律师表示,是否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个最主要衡量标准是看商品售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但是,法律目前并未明确规定进货价即为成本价。成本价很明显不仅包含了进货价,还包含了诸如水电、人力等其他成本。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0:49
  供应商:担心战火波及家电生产企业

  该律师进一步指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战其实是企业之间展开竞争的正常手段,企业有权自主定价,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能起到调节作用,政府本不该过多干预。政府介入的初衷是防止那些依靠价格手段扰乱市场的不正当行为。

  而电商网站之间互相死磕,甚至放言“你敢卖1元,我就敢卖0元”。这种竞争方式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或已经触及法律红线。

  有供应商已经对此种行为表达了担忧,春兰空调今天下午表示,渠道商以低价进行长期血战,自身利益受损的同时,因低价需要,战火必然波及上游大家电生产企业,进而威胁到整个大家电行业的平稳发展,最终受害的必然是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下面四种情况中,即使销售价低于成本价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很明显,电商之间的价格大战不属于这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0:49

  电商监管缺位

  电商网站激烈厮杀,到底是烟雾弹还是真刀枪? 易迅网CEO卜广齐今天下午连发数条微博,直指京东和苏宁国美的此次价格战实为营销策划。

  卜广齐认为,京东和苏宁易购上相同产品很少,消费者根本无法比价;这次所谓的价格战实为京东和苏宁在资本市场上相互攻击令对方无法顺利融资的行为。

  法律人士指出,电商网站接二连三的价格大战以及相互攻讦,反映出我国电商网站的监管缺失,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没有跟上电商网站的发展速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电商网站的法律法规,电商网站的监管主体暂时划归工商和税务部门。

  或许正如刘强东所说,这场电商价格战役只有政府部门出面才能解决。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
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01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01
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02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03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0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贪污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05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07
1商家都是为了自己利益,不是学雷锋,但为了满足自己利益他必须去讨好消费者

2价格战是在尊重平等产权的基础上进行的。阻扰这种战斗反倒是野蛮地侵犯产权

3开放市场里担心一家独大坐地起价是庸人自扰,是在担心从来没发生过的事

4反垄断唯一该反的是行政垄断,这种垄断是真正有害的,是真正的恶性竞争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08
商家打价格战不是活雷锋 讨好消费者市场逻辑说了算

计划经济时代也是有竞争的,通过走后门、找关系,竞争的是那种特权。
管制经济下,商家之间也有竞争,还是竞争政府给的特权,是竞相取悦政府。
现在京东掀起的这个家电价格战,是典型的一个市场经济里的竞争,就是商家竞相来讨好消费者,围着消费者转。


财知道:近日京东约架苏宁,打家电价格战,打得如火如荼,引发很多争议,你怎么看待这个事情?

胡释之:这肯定是个好事,他们打价格战是在干啥?就是在争相讨好消费者嘛。
价格战其实是个比喻,形容竞争的激烈程度,激烈到你死我活的程度,但我们要知道它跟真正的战争是有本质区别的。真正的战争,决胜权在谁手上?在战争双方手上,觉得打赢了你就可以自己宣布获胜。而像这种价格战,也就是争相讨好消费者,谁打赢谁打输,决定权在消费者手上。你更看中哪个商家,觉得哪个商家给你的实惠更多,哪个商家就能赢。

所以这样的价格战是非常好的,越激烈越好,真正体现了一种市场的逻辑在里头。商家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不是真学雷锋,但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他必须竞相去讨好消费者,他得让消费者高兴他才能取胜,这种竞争非常美妙,非常神奇。谁让消费者更高兴,谁就获胜。谁让消费者更幸福,谁才更幸福。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09
其实任何时代都有竞争,但是竞争的方向不一样。计划经济时代也是有竞争的,通过走后门、找关系,竞争的是那种特权。管制经济下,商家之间也有竞争,还是竞争政府给的特权,是竞相取悦政府。现在京东掀起的这个家电价格战,是典型的一个市场经济里的竞争,就是商家竞相来讨好消费者,围着消费者转。所以这确实是一个很有意义的事件,用很放大的方式展现了市场经济区别于以往经济模式的地方。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10
价格战是创造性破坏 批评者是叶公好龙


批评价格战是不懂真正市场竞争为何物的说法,或者说是叶公好龙。没有市场的时候,没有竞争的时候,可能也会呼唤市场,呼唤竞争,真正竞争来了的时候,竞争加剧的时候,真龙来了,就开始觉得竞争有问题了,就开始害怕了。

财知道:我看到微博上争议性很大,说价格战没有商业道德,是失去商业文明的野蛮战争,是丛林法则,是扰乱了市场秩序,这种说法有没有道理?

胡释之:这是不懂真正市场竞争为何物的说法,或者说是叶公好龙。没有市场的时候,没有竞争的时候,可能也会呼唤市场,呼唤竞争,真正竞争来了的时候,竞争加剧的时候,真龙来了,就开始觉得竞争有问题了,就开始害怕了。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11
刚才讲所谓的价格战其实是一种比喻,跟真正的战争是有本质区别的。
你说他们竞争再激烈,降价幅度再狠,还是一种什么行为?还是商家自己产权范围内做的事情,是一种平等的产权范围内做的事情。
京东降价降的是谁的商品?降的是京东自己的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他可没说我去降苏宁的价,把苏宁的东西抢到京东来低价卖,通过这样的方式去掠夺你苏宁,可不是这样的。而苏宁降价的也是自己的商品。
他们无论怎么降价,都是他们自己产权范围内做的事情,而且这种产权是平等的,京东能降,苏宁也能降,如此公平,怎么就没有商业道德了?


当然这种竞争最后有可能分出胜负。我们假设消费者都用钱投票给了京东,京东完胜,那苏宁有可能一蹶不振,被消费者所抛弃

。但这种对对手的“伤害”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优胜劣汰,而且其实是一种纠错行为。
比如通过价格战告诉消费者你以前把钱花到苏宁上是错误的,花到京东上可能会给你更多实惠。

另外一个层面的纠错是对投资者的,就是告诉你,你把资金投到新的商业模式上来可能才是对的,而用到那种老的商业模式里很可能是用错了,那种旧的大卖场形式可能不是有效配置资源的方式了。

包括员工也是,我们假设最后苏宁被打败了,倒闭了,苏宁的员工其实不会真的失业,他可以转移到更有前途的行当去,并且转移得越早就越掌握主动权。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13
这次看起来是个价格战,但其实是一种商业模式的竞争,用熊彼特的话说,是一种创造性的破坏。

我们简单回顾一下家电领域的几次价格战,其实每次都有点模式之争的意思。最早是长虹的倪润峰搞彩电降价,淘汰一批落后的彩电商。再下来就是国美,那种大卖场对单个家电厂商的颠覆性竞争。

现在到了第三个阶段,就是电商对传统大卖场的一种颠覆性竞争。

这些竞争都是一种纠错,一种资源更优化的配置。我们讲社会前进的源泉是创新,创新的结果肯定就是这种创造性的毁灭。

毛泽东讲革命不是请客吃饭,市场竞争也不是请客吃饭,一定是优者胜,劣者汰。你要去阻挠这种竞争,比如说觉得这是不是太野蛮了,太残忍了,想要去保护一下劣者,那社会前进的动力何在?就再也没人想着去创新,去挑战既得利益了。

说丛林法则什么的,可能还是有点受价格战的这个“战”字所误导。实际上再怎么激烈,再怎么战斗,他们都是一种在尊重平等产权的基础上进行的战斗,都是在各自产权范围内进行的一种战斗。阻扰这种战斗反倒是野蛮地侵犯产权了。

再讲市场秩序。市场的秩序不是我们在一个屋子里规划出来的秩序,预先知道结果,相反,总是出人意料的,鹿死谁手不知道,是一种动态秩序。假设今天京东打赢了,没准哪天他又会被别人打倒,你料不到谁会最后取胜,胜出者总是动态更新的,决定权还在善变的消费者手上。

消费者是典型忘恩负义的家伙,这不是贬义的说法。

消费者其实是没有什么品牌忠诚度的,他唯一忠诚的就是物美价廉。哪个商家能给我提供更好的服务,我就跟哪个商家走,不会念旧情。所以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都是一时一刻的优胜者,只是在某一时刻获得了消费者的亲睐,但如果有新的比你更好的商家出来,消费者马上就移情别恋了。

像现在这种移动互联网时代,企业死得是更快了,但这不是坏事。这种动态竞争下你还用老眼光去看,那你就会感觉跟不上趟了,觉得这市场咋这么乱呢。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14
一家独大坐地起价从未发生 担心是庸人自扰


你看得见的是孤零零的一个垄断者,但他其实受到的潜在竞争压力是非常大的,这种看不见的竞争压力会逼得他必须不停地去改进自己的服务,去主动降价,去巩固他作为市场上最好的服务者的垄断权。所以你字面上可以说他是垄断者,但这样的垄断其实是毫无害处的

财知道:还有人表示这样的担忧,就是进行这样的价格战,短期看会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但从长远看,会让一家独大造成垄断,进而坐地起价。你看有没有这种可能性?

胡释之:这其实也是一种庸人自扰,在担心从来没发生过,未来也不可能发生的事儿。
有所谓的黑板经济学经常会担忧这个。就说这个企业现在虽然像活雷锋一样大降价,把消费者全吸引到他的商店里来,把别的商家给搞死,第二步他就会反戈一击,因为没有竞争对手了,他就会开始来抬价了,消费者就会任人宰割了。
所以企业现在降价是黄鼠狼给鸡拜年,而消费者现在贪图小便宜是作茧自缚。
这种模型看起来好像是说得通,但其实历史上没有发生过。

不信你举个例子出来?只要举一个就行。是举不出来的。


第二点,看竞争还是垄断,其实不是看现存企业有多少,而是看进入门槛是开放还是封闭的。哪怕一家独大,但市场是开放的,竞争就依然是存在的,而且依然很激烈,因为潜在竞争者随时可以进入。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15
假如说京东现在靠低价获得了垄断地位,这是一种什么垄断?是垄断了用最好的服务为消费者服务的权利。

你要保证这种垄断权,你只有始终做到是最好的服务才行。你如果掉以轻心,看见市面上没有那种看得见的竞争者了,就开始不好好服务了,就开始来涨价或者怎么样,其他竞争者虽然目前没出现在这个市面上,但还是存在的,他一看你服务不好了,马上就会杀回马枪。

他当初为什么退出这个市场,为什么被你打败?是因为他的服务不如你,他的效率不如你,他对成本的控制不如你。作为现在的优胜者,只要你稍微一放松,你的服务一下降,你的价格优势一不再,以前退出的竞争者就会杀回来。

另外呢,你通过创新,你暂时用最好的服务获得了消费者认可,在这种利润刺激下,肯定就会有新的竞争者,新的创新者去想,我怎么提供比你现在更物美价廉的服务,去挑战你的既得利益,去抢夺你的市场。

只要市场是开放的,这种竞争就是时刻都存在的。

而且从经验上我们要注意到一点,我们经常会觉得市面上只有一两家商家的时候,东西会越来越贵,服务会越来越差。

事实恰恰相反,恰恰是各个行业的垄断者或者寡头把着的时间里,价格降得最快,服务提高得最多。

这看着好像是矛盾的,但道理也就在这儿。你看得见的是孤零零的一个垄断者,但他其实受到的潜在竞争压力是非常大的,这种看不见的竞争压力会逼得他必须不停地去改进自己的服务,去主动降价,去巩固他作为市场上最好的服务者的垄断权。

所以你字面上可以说他是垄断者,但这样的垄断其实是毫无害处的。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17
反垄断唯一该反行政垄断 政府管制是真正恶性竞争


反垄断其实要反的是有政府权力介入的垄断行为。但这种垄断其实又不是反垄断法所能解决的了,你等于是要政府自己反自己,尤其是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那肯定就不太可能了。
像咱们的反垄断法,高尚全最近透露,其实一开始的草案是有一整个章节专门反行政垄断的,但最后通过的时候被整体删除掉了。

财知道:那反垄断应该反什么样的垄断?

胡释之:反垄断唯一该反的是行政垄断,这种垄断是真正有害的。
什么叫恶性竞争?就是真打架,商家之间真打架,用拳头用暴力比拼。比如我雇人去苏宁门店前把着,不让消费者进苏宁买东西,谁去买就打谁,这种运用暴力手段的竞争,是真正的恶性竞争。


如此造成的独占,是真正有害的垄断。当然现在是有政府的年代,这种明目张胆欺行霸市的垄断很少了,政府不会允许任何人用私人暴力去打击竞争对手,这种强盗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现在更多存在的一种有害垄断是通过政府的合法暴力形成的垄断。我自己雇人去不让消费者进苏宁,或者不让苏宁卖东西是非法的,但是我可以通过政府权力合法地去限制你。

我的私人暴力不能用了,但我会呼吁政府用合法暴力去帮助我竞争。这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呼吁政府管制,呼吁政府保护。通过政府的罚款也好,或者其他暴力手段也好,不让其他竞争者进入,这是一种真正的恶性竞争。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18
房地产市场也有价格战 说开发商抬高楼价不合事理


我们以前老讲房价是谁提高的?我们老说是开发商抬高的,这其实是不符合事理的回答。开发商和开发商之间不是相互抬价的,他们也一直在打价格战,也在竞相降价。
我们现在讲房价很高,北京有些地方四、五万一平米,其实也是一种价格战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是最低价了。


财知道:现在我们看到充分竞争的价格战,很多人就在那儿呼吁所有行业都参与到这种竞争中来,这会不会有什么不好的事发生?

刘强东一个人在微博上挑起了一场电商大战,网友们也有了新的期待,希望刘强东盖楼卖楼,把价格战烧到房地产市场,你怎么看这个?房地产市场为什么没有价格战?


胡释之:这个不会有不好的事情发生,所有行业都参与价格战那是天大的好事。
这次事件其实给大家一个启示,就是告诉大家,商家跟商家竞争,他们是都在干嘛?都是在竞相降价。
我们以前老讲房价是谁提高的?我们老说是开发商抬高的,这其实是不符合事理的回答。从这次家电价格大战我们知道,商家跟商家竞争,都是竞争降价,我们从来没见过卖家跟卖家之间是竞相抬价的。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20
开发商和开发商之间也一样,他们不是相互抬价的,他们也一直在打价格战,也在竞相降价。
我们现在讲房价很高,北京有些地方四、五万一平米,其实也是一种价格战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是最低价了。为什么没有开发商去要十万一平米的价?就是因为有别的开发商会要价比它低。你要价十万,别的开发商要价五万,你肯定会被淘汰出局。
所以其实任何行业每天都在发生价格战,所有卖家都在竞相降价,只是程度可能没有像这次这么激烈、可观。

所以网友的这个愿望和思路是很对的,我们要去想怎么让别的行业也引入更多的竞争。
像房地产领域,其实开发商的竞争还算激烈,唯一竞争不激烈的是土地提供方,它是国有垄断,等于是政府一家独卖。
要去想怎么增加土地供应的竞争,让土地供应商竞相降价。

有一种可行的方式,就是农地确权,让农民自己可以卖地,农地直接入市,不需要像现在这样,得先统一划拨给你政府,再由政府统一卖给开发商。农民自己的土地可以自己卖,让这种竞争激烈起来,打起价格战来。
怎么让竞争更激烈起来,确实是各行各业都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其实说白了,就一句话,就是怎么去打破行政垄断,去放开市场准入。让市场开放来得更开放些,让价格战来得更猛烈些。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22
价格战就是质量战 消费者看的是性价比


所谓的价格仗,就包括质量仗。打质量仗其实也是在打价格仗。消费者买东西,看的是什么?是质量价格比,是性价比。
没有任何一个人会单纯看价格。我们得允许各种的竞争方式,而不是主观地臆断单纯降价格就很低级,搞质量竞争就高级,这都是越俎代庖地在替消费者做选择。

财知道:很多人对价格战有意见是觉得这样未免太低级了,怎么只是在价格上动脑筋,而不去打质量仗,你怎么看这种说法?

胡释之:这也是一种误解。其实所谓的价格仗,就包括质量仗。
打质量仗其实也是在打价格仗。消费者买东西,看的是什么?是质量价格比,是性价比。
没有任何一个人会单纯看价格。

我老喜欢讲兰州牛肉面限价的例子,让牛肉面降价(通胀了却不让它涨价,其实就是一种强制降价),但是你最后发现牛肉面里没有牛肉了,你觉得它是真的降价了吗?显然不是的。它名义价格降了,但质量也降了,性价比就可能不升反降了,那就不是真的降价。
你也不会被忽悠到。
另外一种可能是,我们俩的价格一样,但是我把质量搞得比你高,我的性价比也就比你高,其实我就也是在降价,也是在打价格仗。

这样一看,价格仗是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的。
澄清这点的用意何在?是要告诉大家,我们要容许任何为了提高性价比所做的竞争。你不能说牛肉面不能通过降价来竞争,只能通过提高质量来竞争,这样很多时候是损害消费者利益,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比如说牛肉面成本大降,你不让它打价格战,你只准它打质量战,结果逼得商家把牛肉面搞成里面2/3是牛肉,这样的牛肉面我想可能也没有几个消费者愿意吃了。

我们得允许各种的竞争方式,而不是主观地臆断单纯降价格就很低级,搞质量竞争就高级,这都是越俎代庖地在替消费者做选择。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23
商务部不介入应表扬 关键在卸除垄断判定权


批评者觉得这种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要垄断市场而搞的竞争,所以是恶性竞争。那就很奇怪了,我们设想一下,有没有不以扩大市场份额,不以垄断为目的的商家?有没有说以让对手扩大市场份额,让对手形成垄断为目的的竞争行为?

财知道:这件事我们看到官方的态度,商务部说这次的价格战,第一,没有倾销,第二,没有形成垄断,所以这个东西他是赞成的。你怎么看这种说法?

胡释之:这个首先得表扬商务部,这次其实是有很多人呼吁政府介入的,说这种竞争不好,要政府管管,但商务部这次表现不错,挺清醒,没有贸然介入,认为这确实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
但这有一个隐患。商务部可能今天觉得没有倾销,没有形成垄断,所以我不去管,但哪天我觉得是倾销是垄断了,就又会去管,或者说民间呼声高了,迫于民意压力就去管。
有这种悬在上空随时可能掉落的剑在那,那对于创新者、对于商家来说,是很可怕的,你不知道商务部什么时候会下手,你老得去揣摩政府的底线。

我刚才讲的,我们现在的反垄断法,存在着反健康的垄断的隐患。这样弄得大家其实还真不敢太竞争、太创新,因为到了一定程度,便宜就是一种罪了。有了这种预期,那其实是妨碍创新的。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25
所以最根本的不是商务部这次管不管,而是政府根本就不能管。

其实市场竞争中,只要有了刑法、民法保证就行,你不是坑蒙拐骗,你不是欺行霸市,那你怎么竞争都行,不能再去让政府有权判定这是不是正当的市场竞争,判定什么时候可以管,什么时候可以不管。

商务部官员其实出的腐败案件也挺多的,那都是因为什么?
就是因为他有这种判定垄断不垄断、判定竞争正当不正当的权力。企业并购本来是再正常不过的经济行为,但因为要由你商务部来判定正当不正当,那我就得去搞定商务部才行,所以要去寻租,要去贿赂商务部官员。
像郭京毅,落马原因之一就是在反垄断审查上收了国美的贿赂。

所以根本的是要卸除商务部的这种权力,这对商家、对消费者都有利,对商务部自己也有利,权力会让人腐败,给你消消权,也就是消除你的腐败可能,何乐而不为?

另外我补充一点,好多人批评有些竞争行为,是说觉得这种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要垄断市场而搞的竞争,所以是恶性竞争。

那就很奇怪了,我们设想一下,有没有不以扩大市场份额,不以垄断为目的的商家?有没有说以让对手扩大市场份额,让对手形成垄断为目的的竞争行为?没有这么无厘头的商家吧。

大家不都是想出类拔萃,想做NO.1么?商家当然也不例外,都是要去打败对手,让自己获得消费者最多的投票。就像总统候选人想要获得选民最多的投票,CEO候选人想要获得董事会最多的投票,商家则是想要获得消费者最多的投票。

我就不知道有垄断意图本身为什么会是一种罪?如果这都是罪,那我想市场上的任何商家,任何人都有罪,这就几乎成了一种原罪了,是没道理的。想成为NO.1不是一种罪,我们讲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其实不想垄断市场,不想给消费者提供最好服务的企业也不是好企业。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26
批评者“误”帮商家炒作 消费者趁机捡便宜


最大的广告效应还不是商家自己说我降了多少价,最大的广告效应是那些批评商家低于成本价卖,无底线降价,非理性降价,恶性竞争的声音。所有的这些指责其实是对商家最好的广告。

财知道:有很多人发现这次价格战降价降得其实并不厉害,觉得是被营销了,是几大电商联合炒作了一把。你怎么看?

胡释之:这次其实最大的广告效应还不是商家自己说我降了多少价,最大的广告效应是那些批评商家低于成本价卖,无底线降价,非理性降价,恶性竞争的声音。

所有的这些指责其实是对商家最好的广告。消费者作为一个跟帖网友的时候,他可能会被这些批评声搞得热血沸腾,可能也跟着去骂商家无底线,但是他作为一个消费者,他听到这种声音第一会干的是什么?他是去下单,去比较一下商家是不是真的无底线降价,如果真的无底线降价,谁降得最狠我就买谁的,趁机捡便宜。

所以这种批评之声其实是最好的广告,这种说竞争惨烈到要呼吁政府来管的声音,是最好的促销。

何况还有一些学者说商家现在大杀价的目的是为了日后搞垄断抬价,那更是明确的促销了,就是告诉你消费者现在赶紧买,过段时间就要涨价了,那消费者就更会配合着赶紧去买了。

所以你说是谁在炒作?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4:27
这还真不是我在说笑。像印度,最近几年的经济增长率很高,跟中国有的一拼,他们政府的首席经济顾问,美国康奈尔大学的一个资深经济学教授就分析,有一点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四年前美国大选的时候,有些竞选人,还有一些保守的电视台和评论员,在一个劲地批评印度的外包太便宜了,要不要遏制下印度?

这种批评之声最后起到什么效果?起到很出人意料的效果,就是给印度的企业做了一个免费的,而且非常高效的广告。

美国的电视广告费是很贵的,以往印度的企业其实是花不起钱在美国的电视上做广告的,但通过那次大选辩论,等于是好多人用批评的方式在电视上免费给印度的企业做了广告。

很多美国的企业以前其实还真是不知道把有些生产环节外包给印度会那么划算,通过这种免费的电视广告才发现原来外包这么划算。所以直接就刺激了印度这四年来的外包业务增长非常迅猛。

我们讲很多坏事都是从善意出发促成的,但你换个角度来看,其实也有很多好事是恶意批评促成的,会比你正面宣传的效果来得更好。这次的事件我相信对很多消费者都是有触动的,虽然说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但其实好多人之前可能根本不知道电商有多大的价格优势,甚至不知道苏宁也有电商。

通过这次价格战引发的巨大争议,可以说是让电商的价格优势激烈展现出来了,这对电商行业整体的发展会是一个极大的促进,过些年后来看会是一个里程碑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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