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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评点黎庆洪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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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8-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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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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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31 11:56: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全文上)     
                      
                                       (2011)筑小法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凤伦,男,汉族,1950年12月29日出生,无业,住开阳县双流镇上街。
        委托代理人李声国,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军,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农民,住开阳县冯三镇毛坪村晒坪田小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志华,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开阳县城关镇金都酒店旁。


        被告人黎庆洪,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南路中天星园金泽轩1102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贵州省第十届政协委员。2008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杨金柱,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周  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崇刚,男,汉族,1952年10月20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花梨乡花梨居委会,原系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裁。2009年3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8日被逮捕,2012年7月12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朱明勇,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陈有西,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猛,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青西菜场,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开阳磷都典当行总经理。2()08年9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8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张磊,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小龙,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33号14栋2单元附23号。2010年3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冬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赵军,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菊建,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金都花园电梯房7楼3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8年9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耀刚,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何兵,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蒙祖玖,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住开阳县金都花园1栋1单元10楼1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开阳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2008年9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年10月10日被逮捕,2012年7月13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欧竹青,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杨学林,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陆兵,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中专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东兴苑5栋1单元501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2年4月10日因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8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8日被逮捕,2012年7月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应林,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文星路24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9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30日被逮捕,2012年7月5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倪卫阳,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谢元毅,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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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14:29 | 只看该作者
    用铁的证据揭露黎庆洪涉黑案一审判决的荒诞
        小河案公诉人在法庭上放弃举证、放弃质证、放弃辩论,但“大脑壳”们在众目睽睽之下仍然按照中政委在开庭前确定的“三原则”判决涉黑罪构成,将国家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上。
         杨金柱多次对周泽、朱明勇、陈有西、斯伟江、杨学林等人说过:中国的刑事审判还没有因为程序问题而宣告无罪的案例,本案必须从证据上彻底击溃公诉人的证据链,使“大脑壳”们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判涉黑罪。
        杨金柱在开庭前将主要精力放到涉黑罪的证据分析上,当公诉人举证之后,在质证时利用案卷中的证据击溃公诉人的证据链。斯伟江律师给杨金柱的质证打了95分。
        杨金柱在举证质证阶段多次要求公诉人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公诉人当庭表示将在辩论阶段对证据发表意见。
         7月13日,公诉人发表了39分钟的公诉词,对指控证据的质证意见一字不提,使杨金柱在发表第一轮辩护词时特意做了说明:将“证据之辩”放到第二轮。
        尽管杨金柱的博客语录第一条是:中国目前的公权力拥有18般武艺,再加上没有底线的卑鄙无耻,天下无敌。但杨金柱还是低估了公权力的卑鄙无耻。
         7月18日下午,周泽律师在第一轮最后发表辩护词以后,审判长问公诉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公诉人竟然回答: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杨金柱目瞪口呆,
         更让杨金柱吃惊的是,审判长在没有问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即宣布辩论结束。杨金柱站起来要求发表第一轮特意留下来的“证据之辩”时,审判长竟然不予准许。
          公诉人和审判长以及背后的“大脑壳”们为什么害怕证据之辩?

        由四级法院把关的小河案一审判决书就要隆重出笼了。
         杨金柱已经和周泽律师说好,拿到判决书以后第一时间即全文上网公布。杨金柱一定要好好看一看这份判决书是如何认定涉黑证据的、又是如何把白的说成黑的!

          鉴于公权力没有底线的卑鄙无耻,杨金柱对二审改判是完全不抱希望的!
         二审上诉的目的就是揭露,用铁的证据揭露黎庆洪涉黑案一审判决的荒诞!


         特别说明:杨金柱正在为滚一滚中国21世纪的现代铁钉板作准备,待拿到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书以后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具体滚钉板的时间则在武林大会以后。杨金柱将在何时、何地、以什么样的方式去滚中国21世纪的现代铁钉板,现在暂时保密,到时一定会公告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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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12:55 | 只看该作者
    前警察潘立新被小河法院人间蒸发了?
          --杨金柱律师评点黎庆洪案一审判决书之二
         真是见鬼了!
         前警察潘立新被小河法院人间蒸发了?!
         小河区检察院筑小检刑诉【2011】第86号起诉书将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副支队长潘立新例为第55名被告人。被告人潘立新被控三项罪名: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
         起诉书对被告人潘立新指控的原文摘录如下:
        十四、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008年8月20日,时任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打黑大队副教导员(后任刑侦支队副支队长)的被告人潘立新主要负责对开阳县黎庆洪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开展侦查。2009年4月,黎庆洪之妻叶萍(另案处理)经人介绍,找到自称是大律师的吕俭(另案处理),为其家人黎庆洪、黎崇刚、黎猛担任辩护律师,吕俭又通过陈鹏、邹晔(均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潘立新,潘立新承诺不再追缴黎庆洪的涉黑资产、提前告知案件进展信息、在黎庆洪案件上关照等,达成协议后,被告人潘立新只扣押了30-40万元现金后即停止了对黎庆洪涉黑资产的追缴工作,并借用提审被告人黎庆洪之机,多次私下安排律师、家属与黎庆洪见面或通话,让吕俭等人拿到黎庆洪亲笔签名委托书,使黎庆洪名下价值数千万元的资产被转移隐匿;还多次为黎庆洪家属通风报信;不继续深挖、追查黎庆洪涉黑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2009年6月左右,吕俭等人在叶萍处获得300万“代理费"的事情暴露后,被告人潘立新多次向吕俭传递案件信息,还将吕俭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技侦手段的消息,以及吕俭的通话内容通过邹晔告诉吕俭。在公安机关要传唤吕俭时,潘立新又提前将消息通过邹晔转告吕俭,试图使吕俭逃避打击。期间,为感谢潘立新,吕俭交给邹晔70万元,邹哗从中分3次拿出12万元送给了潘立新。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潘立新泄漏的是刑事侦查中的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根据以上规定,潘立新泄漏的刑事侦查中的秘密事项在审判阶段已经自行解密。

        小河法院在庭审时对潘立新进行不公开审理,使潘立新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也成为了国家秘密。
         杨金柱特别纳闷:潘立新的判决结果难道也是国家秘密?
         潘立新是否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潘立新是否成为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黎庆洪和辩护人竟然不得而知。
         小河法院一定要对潘立新作出判决的,杨金柱不知道小河法院对潘立新的判决书使用什么案号。
         如果小河法院对潘立新的判决书仍然使用黎庆洪等56名被告人判决书的(2011)筑小法刑初字第120的案号,那么,小河法院一个案号出现了两份判决书,这在中国刑事审判历史上应该是没有先例的。
          如果小河法院对潘立新的判决书不使用黎庆洪等56名被告人判决书的(2011)筑小法刑初字第120的案号,那么,小河法院一份起诉书出现了两个案号的两份判决书,这在中国刑事审判历史上也应该是没有先例的。
        黄敏审判长是否可以公开解释这个两难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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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11:48 | 只看该作者
    杨金柱律师评点黎庆洪案一审判决书之一
        地球人都知道:黎庆洪案公诉人放弃了对大部分指控涉黑事实的举证,没有对所举证据发表过质证意见,也没有对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事实发表过辩论意见。杨金柱将其归纳为“三放弃”:放弃举证、放弃质证、放弃辩论。

        但该案一审判决书公然说谎、欺骗社会公众!

        现将黎庆洪案一审判决书第27页第三自然段全文摘录如下: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发问。法庭主持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等及其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情况说明等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公诉机关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没有举证。控辩双方围绕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辩论。”

         杨金柱仰天长叹:该案一审判决书对地球人都知道的这件事都敢于公然说谎、欺骗社会公众,这份判决书还有何公信力可言?!

        杨金柱强烈要求小河法院公布庭审笔录和公诉人的公诉词,看看公诉人的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是个神马东东!

          纸包不住火!

          小河法院如果不予公布庭审笔录和公诉人的公诉词,杨金柱在二审阶段复印了小河法院的庭审笔录和公诉人的公诉词以后,立即在网上公布,揭穿小河法院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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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10:31 | 只看该作者
    五十一、被告人潘明华犯dubo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十二、被告人黎崇刚无罪。
    五十三、被告人张松无罪。
    五十四、被告人何祥无罪。
    五十五、被告人蔡侍冈无罪。
    五十六、被告人张涛无罪。
    五十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志华的诉讼请求。
    五十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凤伦的诉讼请求。    五十九、被告人黎庆洪、黎猛、龙康、蒙祖玖、刘语、吴正
    开设赌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六十、被告人黎庆洪用于犯罪的交通工具宝马越野车一辆(贵A19999)、被告人尚兴钟用于犯罪的交通工具本田CRV越野车一辆(贵AHD329),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十一、被告人黎庆洪非法持有的小口径步枪一支、被告人程良静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一支、被告人尚兴钟被公安机关查扣的仿真手枪一支、劈友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六十二、被告人黎庆洪、黎猛、龙康、蒙祖玖、刘语、吴正刚开设涌鑫电玩城用于dubo犯罪的智多星game机四组12台、地主game机20台、金臂飞扬game机12台,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六十三、被告人李贞鑫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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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09:03 | 只看该作者
    综上,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四)、(五)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庆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相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game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光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game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0日2022年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何菊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game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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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06:02 | 只看该作者

    被告人方超及其辩护人提出“仅参与故意伤害冷光旭,请求从轻处罚,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令勇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欣美发廊事件中是从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先杰提出“聚众斗殴是从犯、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
    被告人兰相提出“聚众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秦兆松提出“金沁浴室的事我自动投案”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金沁浴室事件只构成聚众斗殴,而非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贞鑫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是违纪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蔡计刚、蒙祖玖、谢应林、杨松、吴正刚、刘剑、尚兴钟、冯沛元、杨建国、罗毅、唐武军、张涛、张松、刘语、黎玉成、杨小祥、任平、吴伋、邓德坤、谭兴顺、宋小均、陆松涛、梅芸瑜、李湘波、谭涪锦、张吉宇、刘宽财、吴太勇、潘明华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起诉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提出“朱凤伦受伤及其矿产损失不是其造成,与其无关。只赔偿手机的损失”的辩解。被告人谭小龙提出“损害行为不是我实施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曾令勇、梁显贵提出“已对张军进行了赔偿”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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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05:42 | 只看该作者

    被告人何祥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请求判何祥无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胡长江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蔡侍冈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程良静及其辩护人提出“一中打架事件是偶然参加,请求从轻处理,其余指控均不属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付维陆及其辩护人提出“聚众斗殴是从犯,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春江提出“没有加入黑社会”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自首”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浩提出“帝豪事件我认罪,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是从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梁显贵及其辩护人提出“仅参与欣美发廊事件,其余指控不属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蔡峰提出“没有加入黑社会、没有参与帝豪毁坏财物和game,在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中是从犯”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不应在聚众斗殴中以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game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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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05:26 | 只看该作者

    被告人谭小龙提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指控属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帝豪事件已经处罚,不应再提起公诉”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菊建提出“参与和平煤矿事件和game,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陆兵提出“起诉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
    被告人龙康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钉耙寨聚众斗殴,龙康在现场但没有参加斗殴,建议免予处罚,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相建及其辩护人提出“金都浴室、欣美发廊的指控属实,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东升提出“和平煤矿事件是被动参与,其余指控不成立,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光奇及其辩护人提出“欣美发廊事件对方有严重过错,且已经赔偿,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金华提出“参与过game,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game罪仅有被告人的自认,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仪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game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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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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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05:10 | 只看该作者
    被告人李贞鑫在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担任管室民警期间,为达到包庇蒙祖玖使其获得立功减刑的目的,把本应作为在押人员周万红坦白的材料转换落款为蒙祖玖的检举线索,于2010年6月25日把被告人蒙祖玖检举抢劫案件的线索向乌当区公安分局下坝派出所、新天责任区刑警队转递。后李贞鑫向蒙祖玖表露落实办理其检举线索案件有难度,需要钱活动一下。后蒙祖玖安排其妻李燕将3万元现金送给李贞鑫。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黎庆洪构成…………(涉及敏感词汇,无法展示)罪。
    被告人梅芸瑜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罗浩在2006年参与马口磷矿“以黑护矿”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曾仪在2000年参与钉耙寨聚众斗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李湘波、陆松涛、谭兴顺在2007年前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应林、任平、秦兆松、冯沛元、曾仪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中被告人秦兆松、冯沛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庆洪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涉黑资产,应当依法追缴并予以没收。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发问。法庭主持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等及其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情况说明等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公诉机关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没有举证。控辩双方围绕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凤伦诉称:黎崇刚、黎庆洪对其矿乱采,以烧轮胎等多种方式逼使其矿无法生产,并指使人将其打伤。请求判令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赔偿其矿石直接利润、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34218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部分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军诉称:其被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李相建、梁显贵、曾令勇无故打致重伤,造成一处八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请求判令上述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79311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志华诉称:其被谭小龙带人殴打致伤并砸坏部分物品,请求判令被告人谭小龙赔偿其后续医药费、被砸物品经济损失共9000元。
    被告人黎庆洪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轻微,其余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黎崇刚、黎猛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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