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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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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京东苏宁价格战:正游走于违法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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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0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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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8#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4:02:44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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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7#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4:01:57 | 只看该作者
    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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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6#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4:01:33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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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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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5#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4:00:31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
    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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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0:49:48 | 只看该作者

      电商监管缺位

      电商网站激烈厮杀,到底是烟雾弹还是真刀枪? 易迅网CEO卜广齐今天下午连发数条微博,直指京东和苏宁国美的此次价格战实为营销策划。

      卜广齐认为,京东和苏宁易购上相同产品很少,消费者根本无法比价;这次所谓的价格战实为京东和苏宁在资本市场上相互攻击令对方无法顺利融资的行为。

      法律人士指出,电商网站接二连三的价格大战以及相互攻讦,反映出我国电商网站的监管缺失,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没有跟上电商网站的发展速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电商网站的法律法规,电商网站的监管主体暂时划归工商和税务部门。

      或许正如刘强东所说,这场电商价格战役只有政府部门出面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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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0:49:22 | 只看该作者
      供应商:担心战火波及家电生产企业

      该律师进一步指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战其实是企业之间展开竞争的正常手段,企业有权自主定价,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能起到调节作用,政府本不该过多干预。政府介入的初衷是防止那些依靠价格手段扰乱市场的不正当行为。

      而电商网站之间互相死磕,甚至放言“你敢卖1元,我就敢卖0元”。这种竞争方式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或已经触及法律红线。

      有供应商已经对此种行为表达了担忧,春兰空调今天下午表示,渠道商以低价进行长期血战,自身利益受损的同时,因低价需要,战火必然波及上游大家电生产企业,进而威胁到整个大家电行业的平稳发展,最终受害的必然是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下面四种情况中,即使销售价低于成本价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很明显,电商之间的价格大战不属于这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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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0:48:44 | 只看该作者
      进货价不一定等于成本价

      在我国,目前关于商品定价的规定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京东商城今天召开的媒体沟通会上,刘强东表示其商品所售价格低于进货价,没有法律问题。

      有律师表示,是否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个最主要衡量标准是看商品售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但是,法律目前并未明确规定进货价即为成本价。成本价很明显不仅包含了进货价,还包含了诸如水电、人力等其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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