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悦读人生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上善若水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律师谈京东苏宁价格战:正游走于违法边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0 12:34
  • 签到天数: 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18#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4:14:09 | 只看该作者
    一家独大坐地起价从未发生 担心是庸人自扰


    你看得见的是孤零零的一个垄断者,但他其实受到的潜在竞争压力是非常大的,这种看不见的竞争压力会逼得他必须不停地去改进自己的服务,去主动降价,去巩固他作为市场上最好的服务者的垄断权。所以你字面上可以说他是垄断者,但这样的垄断其实是毫无害处的

    财知道:还有人表示这样的担忧,就是进行这样的价格战,短期看会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但从长远看,会让一家独大造成垄断,进而坐地起价。你看有没有这种可能性?

    胡释之:这其实也是一种庸人自扰,在担心从来没发生过,未来也不可能发生的事儿。
    有所谓的黑板经济学经常会担忧这个。就说这个企业现在虽然像活雷锋一样大降价,把消费者全吸引到他的商店里来,把别的商家给搞死,第二步他就会反戈一击,因为没有竞争对手了,他就会开始来抬价了,消费者就会任人宰割了。
    所以企业现在降价是黄鼠狼给鸡拜年,而消费者现在贪图小便宜是作茧自缚。
    这种模型看起来好像是说得通,但其实历史上没有发生过。

    不信你举个例子出来?只要举一个就行。是举不出来的。


    第二点,看竞争还是垄断,其实不是看现存企业有多少,而是看进入门槛是开放还是封闭的。哪怕一家独大,但市场是开放的,竞争就依然是存在的,而且依然很激烈,因为潜在竞争者随时可以进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0 12:34
  • 签到天数: 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17#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4:13:08 | 只看该作者
    这次看起来是个价格战,但其实是一种商业模式的竞争,用熊彼特的话说,是一种创造性的破坏。

    我们简单回顾一下家电领域的几次价格战,其实每次都有点模式之争的意思。最早是长虹的倪润峰搞彩电降价,淘汰一批落后的彩电商。再下来就是国美,那种大卖场对单个家电厂商的颠覆性竞争。

    现在到了第三个阶段,就是电商对传统大卖场的一种颠覆性竞争。

    这些竞争都是一种纠错,一种资源更优化的配置。我们讲社会前进的源泉是创新,创新的结果肯定就是这种创造性的毁灭。

    毛泽东讲革命不是请客吃饭,市场竞争也不是请客吃饭,一定是优者胜,劣者汰。你要去阻挠这种竞争,比如说觉得这是不是太野蛮了,太残忍了,想要去保护一下劣者,那社会前进的动力何在?就再也没人想着去创新,去挑战既得利益了。

    说丛林法则什么的,可能还是有点受价格战的这个“战”字所误导。实际上再怎么激烈,再怎么战斗,他们都是一种在尊重平等产权的基础上进行的战斗,都是在各自产权范围内进行的一种战斗。阻扰这种战斗反倒是野蛮地侵犯产权了。

    再讲市场秩序。市场的秩序不是我们在一个屋子里规划出来的秩序,预先知道结果,相反,总是出人意料的,鹿死谁手不知道,是一种动态秩序。假设今天京东打赢了,没准哪天他又会被别人打倒,你料不到谁会最后取胜,胜出者总是动态更新的,决定权还在善变的消费者手上。

    消费者是典型忘恩负义的家伙,这不是贬义的说法。

    消费者其实是没有什么品牌忠诚度的,他唯一忠诚的就是物美价廉。哪个商家能给我提供更好的服务,我就跟哪个商家走,不会念旧情。所以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都是一时一刻的优胜者,只是在某一时刻获得了消费者的亲睐,但如果有新的比你更好的商家出来,消费者马上就移情别恋了。

    像现在这种移动互联网时代,企业死得是更快了,但这不是坏事。这种动态竞争下你还用老眼光去看,那你就会感觉跟不上趟了,觉得这市场咋这么乱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0 12:34
  • 签到天数: 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16#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4:11:49 | 只看该作者
    刚才讲所谓的价格战其实是一种比喻,跟真正的战争是有本质区别的。
    你说他们竞争再激烈,降价幅度再狠,还是一种什么行为?还是商家自己产权范围内做的事情,是一种平等的产权范围内做的事情。
    京东降价降的是谁的商品?降的是京东自己的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他可没说我去降苏宁的价,把苏宁的东西抢到京东来低价卖,通过这样的方式去掠夺你苏宁,可不是这样的。而苏宁降价的也是自己的商品。
    他们无论怎么降价,都是他们自己产权范围内做的事情,而且这种产权是平等的,京东能降,苏宁也能降,如此公平,怎么就没有商业道德了?


    当然这种竞争最后有可能分出胜负。我们假设消费者都用钱投票给了京东,京东完胜,那苏宁有可能一蹶不振,被消费者所抛弃

    。但这种对对手的“伤害”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优胜劣汰,而且其实是一种纠错行为。
    比如通过价格战告诉消费者你以前把钱花到苏宁上是错误的,花到京东上可能会给你更多实惠。

    另外一个层面的纠错是对投资者的,就是告诉你,你把资金投到新的商业模式上来可能才是对的,而用到那种老的商业模式里很可能是用错了,那种旧的大卖场形式可能不是有效配置资源的方式了。

    包括员工也是,我们假设最后苏宁被打败了,倒闭了,苏宁的员工其实不会真的失业,他可以转移到更有前途的行当去,并且转移得越早就越掌握主动权。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0 12:34
  • 签到天数: 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15#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4:10:00 | 只看该作者
    价格战是创造性破坏 批评者是叶公好龙


    批评价格战是不懂真正市场竞争为何物的说法,或者说是叶公好龙。没有市场的时候,没有竞争的时候,可能也会呼唤市场,呼唤竞争,真正竞争来了的时候,竞争加剧的时候,真龙来了,就开始觉得竞争有问题了,就开始害怕了。

    财知道:我看到微博上争议性很大,说价格战没有商业道德,是失去商业文明的野蛮战争,是丛林法则,是扰乱了市场秩序,这种说法有没有道理?

    胡释之:这是不懂真正市场竞争为何物的说法,或者说是叶公好龙。没有市场的时候,没有竞争的时候,可能也会呼唤市场,呼唤竞争,真正竞争来了的时候,竞争加剧的时候,真龙来了,就开始觉得竞争有问题了,就开始害怕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0 12:34
  • 签到天数: 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1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4:09:21 | 只看该作者
    其实任何时代都有竞争,但是竞争的方向不一样。计划经济时代也是有竞争的,通过走后门、找关系,竞争的是那种特权。管制经济下,商家之间也有竞争,还是竞争政府给的特权,是竞相取悦政府。现在京东掀起的这个家电价格战,是典型的一个市场经济里的竞争,就是商家竞相来讨好消费者,围着消费者转。所以这确实是一个很有意义的事件,用很放大的方式展现了市场经济区别于以往经济模式的地方。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0 12:34
  • 签到天数: 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13#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4:08:07 | 只看该作者
    商家打价格战不是活雷锋 讨好消费者市场逻辑说了算

    计划经济时代也是有竞争的,通过走后门、找关系,竞争的是那种特权。
    管制经济下,商家之间也有竞争,还是竞争政府给的特权,是竞相取悦政府。
    现在京东掀起的这个家电价格战,是典型的一个市场经济里的竞争,就是商家竞相来讨好消费者,围着消费者转。


    财知道:近日京东约架苏宁,打家电价格战,打得如火如荼,引发很多争议,你怎么看待这个事情?

    胡释之:这肯定是个好事,他们打价格战是在干啥?就是在争相讨好消费者嘛。
    价格战其实是个比喻,形容竞争的激烈程度,激烈到你死我活的程度,但我们要知道它跟真正的战争是有本质区别的。真正的战争,决胜权在谁手上?在战争双方手上,觉得打赢了你就可以自己宣布获胜。而像这种价格战,也就是争相讨好消费者,谁打赢谁打输,决定权在消费者手上。你更看中哪个商家,觉得哪个商家给你的实惠更多,哪个商家就能赢。

    所以这样的价格战是非常好的,越激烈越好,真正体现了一种市场的逻辑在里头。商家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不是真学雷锋,但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他必须竞相去讨好消费者,他得让消费者高兴他才能取胜,这种竞争非常美妙,非常神奇。谁让消费者更高兴,谁就获胜。谁让消费者更幸福,谁才更幸福。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0 12:34
  • 签到天数: 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12#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4:07:01 | 只看该作者
    1商家都是为了自己利益,不是学雷锋,但为了满足自己利益他必须去讨好消费者

    2价格战是在尊重平等产权的基础上进行的。阻扰这种战斗反倒是野蛮地侵犯产权

    3开放市场里担心一家独大坐地起价是庸人自扰,是在担心从来没发生过的事

    4反垄断唯一该反的是行政垄断,这种垄断是真正有害的,是真正的恶性竞争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0 12:34
  • 签到天数: 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11#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4:05:03 |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0 12:34
  • 签到天数: 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10#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4:04:25 | 只看该作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贪污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0 12:34
  • 签到天数: 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9#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4:03:18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网站地图|小黑屋|Archiver|DoThinkings 悦书籍,思人生   

    GMT+8, 2024-6-16 09:15 , Processed in 0.044705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