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绿色生活 发表于 2012-9-26 15:40:26

院长连坐,错案难翻

河南各级法院的院长们以后的日子不好过。

2012年9月17日,河南高院发布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各级法院出现七种情形,要对院长、庭长进行问责:
对涉讼信访处置不力引发集体上访的,
执行上级决策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通通在问责范围。
更狠的是,法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院长必须引咎辞职。
罚则连连来势汹汹,让人为之一震。

纠错要抓一把手。不过,法院的院长跟一般党政机关的一把手可有不同。
院长是法院行政事务的领导者,除了发现案件适用法律错误可以提交给审判委员会、由审委会决定是否再审以外,对具体案件无权过问。具体案件只由承办法官说了算。
法官的判决引发上访,就要追究院长的责任,名不正言不顺。再说了,就是承办法官也不应该对上访负责。
法官的职责是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判。
只要做到这一点,就算全国的当事人聚集起来闹事,也跟法院无关。

阅读,绿色生活 发表于 2012-9-26 15:42:17


问责规定还说,上级法院如果发现下级法院院长存在需要问责的情况,可以启动调查。这又是情急之下,把法院混同于一般的党政机关对待,把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混同于普通的党政上下级关系了。
无论宪法还是法院组织法,都强调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绝非一般党政机关的上下级那样,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且,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改判、再审等程序实现。
这样安排,无非是给法官独立审判的空间,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这一级法院判错了,到了上一级法院,还有纠正的机会。
河南高院为上下级法院开辟了新的问责监督关系,让人不免担心,会连累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也受上级干预。

法官出错案院长必须引咎辞职,想必是河南高院这套问责制的杀手锏。
错案和乌纱直接挂钩,这下不会出错了吧。恰恰这一招问题最大。
中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法律规定可以发动再审的机关和个人并不多,可以说,院长是纠正本院错案程序的重要发动者。
按河南高院的设想,法官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办错案,院长就要引咎辞职,如此一来哪个院长会主动指出错案?

无论院长、庭长,都是中国法官法所称的“法官”,对法官的种种不端、不法行为,法官法已经规定了一套惩戒措施。
法官法还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能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依法理,“法定事由”、“法定程序”所指的“法”,起码应该是和法官法位阶相当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河南高院专门为院长们打造一套问责制度,不但没有必要,还有违法之虞。
河南高院对错案的痛之深、责之切,特别可以理解,只是提醒:病急可别乱投医。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院长连坐,错案难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