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12-8-17 11:13:14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诉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诉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由分类】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案件字号】 (2012)昌民初字第6059号
【审理法官】 郭勇,高笛,安玉霞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2.07.20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初审
【代理律师】 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 邓欢,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 徐大圣,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
【民事权责情节】 代理,委托代理,侵权,赔偿损失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C.861151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诉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12-8-17 11:14:15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昌民初字第6059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斌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大圣,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韵社公司)诉被告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联天下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韵社公司委托代理人鲁志扬,被告视联天下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大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韵社公司诉称:我公司斥巨资购得36集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剧系湖南卫视2009年耗资4000万元重金打造的浪漫青春偶像剧,演员阵容强大,2010年1月在“百度娱乐沸点2009年度盘点”典礼上获得最热门电视剧奖。

经查,被告向全国网吧、酒店、宾馆、学校等集团用户公开销售其开发的“视联宽频”影视点播平台(域名omov.vn),并在该平台上擅自提供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的视频点播服务,以此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作为专业的视频点播平台销售商,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利益,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视联天下公司停止侵权,停止向全国网吧、酒店、宾馆等集团用户提供青春偶像剧《一起来看流星雨》的视频点播服务,并移除该片;二、被告视联天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 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55 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视联天下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节目是在我公司与酷6网合作的平台上进行播放的,酷6网获得有相关授权,我公司仅提供链接服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12-8-17 11:15:08


  本院经审理查明: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于2009年出具的(湘)剧审字(2009)第006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一起来看流星雨》制作机构为湖南电视台,合作机构为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全国范围发行。

  《一起来看流星雨》DVD光盘封面上载明:“湖南电视台、天娱传媒、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联合摄制

  版权提供”,“本剧音像制品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发行: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该片片尾署名“本剧音像制品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独家发行”。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9641号公证书,以证明该公证书内所附《授权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该《授权书》由湖南电视台、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8日出具,载明:湖南电视台、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将其共同拥有的《一起来看流星雨》一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排他授予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授权期限自2009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被授权方有权独家和排他地制止、追究侵犯《一起来看流星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12-8-17 11:15:32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9642号公证书,以证明该公证书内所附《授权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该《授权书》由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于2009年8月8日出具,载明: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将其拥有的《一起来看流星雨》一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排他授予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被授权方有权独家和排他地制止、追究侵犯《一起来看流星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010年7月10日,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一起来看流星雨》一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排他授予佳韵社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被授权方有权独家和排他地制止、追究侵犯《一起来看流星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011年11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出具(2011)鄂洪兴内证字第5024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公证员李安枝、公证助理刘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欢进入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542号“心语网吧”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邓欢现场订得网吧内电脑一台并开机,公证人员对该电脑全部磁盘及其系统的清洁性进行了检查确认,并现场下载安装了“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试用版程序。后邓欢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电脑上进行了与本案相关的如下操作:启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桌面上新建“北京视联截图”文件夹;确定操作时间;双击桌面上“心欣影院”图标,显示“视联天下”影视平台首页;点击首页底端的“关于视联天下”,显示被告的公司简介页面,点击该页面左侧的“版权声明”,显示版权声明页面;点击首页下端的“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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