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4-9 21:03:54

今天被维权,记录被维权的经过

说道维权难,还真有先行者,维权维到自己的头上,还真是头大啊。

先是有个法律的业余爱好者,权且称为A君吧。A君应该是正式感很强,空间的时间和“毛爷爷”也不少。A君励志要亲身调查一下现在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流程,及法院的处理情况,于是自09年年初以来,在全国各大城市发起维权的诉讼。

A君曾经写了一些有点营养的文章,内容多面。说它有营养,是因为有1、2、3点,内容较长,虽谈不上发表,但是对于充斥着“顶,占座,灌水”等语言的论坛来说,算是有内容的。你知道的,互联网传播的速度跟光速一样,A君的文章先是被搜索网站B、C收录,接着被很多的网友转载,以至于后面面目全非,不知A君为何人啊。

就有一名D君贴吧贴吧弄到了E君的网站上,被A君搜索到了。A君去公证处做了公证,将B、C、D、E君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稿费,公证费,打车费,精神损失费。

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4-9 21:17:17

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至少B、C、E君是可以免责的,D君恐怕有点说不清楚。但是如何证明此D君乃发布信息的D君,怕是有点难度。

Anyway,现在B、C、E君都面临着应对A君诉讼的麻烦,准备材料,谈判。要知道B、C、E君网站上有点营养的文章何止千万,要是每个人都来这么一手,恐怕B、C、E君请的律师的人数比销售人员,运营人员的人数还要多,那B、C、E君干脆做侦探,不要做网站了。

我个人认为维权是对的,但是滥用自己手中诉讼的权利就不对了。

如果是公开发行的电视剧,电影,歌曲,有点深度或者有点名气的文章,被人滥用,被人误解,或者被人拿去牟利,这样的维权是有意义的,也是法律立法保护的目的所在。毕竟作者的也是付出心血、精力,甚至一定费用的。

但是您随笔写的一点感悟也要这样不依不饶,就有点小家子气了。

谁都是踩在前人的肩膀上,借鉴过别人的东西,有人转载说明是对您写的内容的认可,至少感兴趣吧,转载也算是一种推广,转载带上您的名字是一种美德,没有带上您的名字,供大家消遣,也不拿来盈利,值得我们宽容吧。

毕竟这个社会上太多需要司法去平衡的东西,感悟这种小事就不要浪费司法资源,耽误大家的时间了。

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4-12 14:46:02

今天B、C、D、E君都到了。
B君一直沉默不语,C君在跟同事讨论什么问题,D君跟E君在忐忑中等待。
然后miss调解员来了,说A君在另一个地方开庭,来不了。B君微笑,C、D、E君哗然,这没有原告,还调解什么呢。
miss说,你们对于调解是什么态度,大家均表示同意调解。miss又问,他通知你们了,你们为什么不理他呢?
B君开口说话了,他没有通知我们,C、D、E君均附和说没有通知。
miss很困惑,说没有通知,他起诉什么呢?我再跟原告沟通吧,让他提供更详细的证据。不过他很轴的。你们先回去吧。
D君郁闷了,说,我不知道怎么了,生平第一次收到法院的传票,吓的我从深圳飞过来了,3000多块的飞机票呢。我根本不是A要找的人,我没有发过帖子,没有转载过A的内容。
miss说,哎呀不好意思,你怎么不说你在深圳呢,你要是说你不方便过来,我就会另作安排了。

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4-12 14:50:03

miss又跟B君说,你们的35场诉讼的材料,律师还没有提交呢,你回去催一下你们的律师。
C、D、E君顿时觉得长见识了,还有这么多侵权官司在身,还这么从容的。
miss说,1000字20元,你们回去好好算算要给他赔多少吧。
我再跟原告沟通一下,看他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通知过你们,或者证明D就是发这篇帖子的人,如果不能我劝他撤诉,如果能再调解。如果他不愿意撤诉,那就走正常程序,开庭吧。
你们回去等消息吧。

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4-12 14:53:07

之前是跟A君通过电话的,得知A君是很执着的人,绝对不会半途而废的,一定要讨个说法的。
A君不能接受miss说的,必须要先通知,A君认为自己没有通知的义务,自己的情况也不符合所谓的避风港原则。
A君更不能接受1000字20元的说法,这点A君已经公开批判miss和miss所在的单位了。
所以后续如何,敬请关注。

只要有你自 发表于 2012-4-12 17:18:26

B 君指的是“baidu”?

柳暗花明 发表于 2012-4-17 12:12:41

{:soso__14879719496800802487_3:}后来咋样了

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4-17 12:56:10

我也没有收到回复,不知道了,等通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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